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安装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需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首页点击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设备管 理系统)进入。备案时应在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1.《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 (二)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传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详见附件3),并予以备案,发放《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详见附件2)。本省行政区域内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年限内只办理一次备案。产权发生变化的,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备案、租赁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擅自进行改造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严格落实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通过起重设备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按规定上传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 1.《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报审表》(详见附件4); 2.《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安装(拆卸)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起重设备管理系统接到告知后,对上传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达到安装(拆卸)要求后,进行告知回复。 三、加强使用验收管理 (一)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后由安装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详见附件5)。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组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停用时间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四、加强使用登记监管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起重设备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上传以下资料: 1.《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6); 2.《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详见附件7)。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属于不得购置、备案、租赁和使用情形之一的; 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3.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工程所在地市(州)或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区)级住建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指导,按项目监管职责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工作,督促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保障建筑工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