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林竹兰,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时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机床,股票代码:000837)预算考核部返聘员工,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林竹兰涉嫌内幕交易“秦川机床”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林竹兰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竹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竹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1月5日,秦川机床财务部完成公司2016年12月《企业财务快报》初稿编制,内容涉及秦川机床及下属并表企业2016年12月、2016年度及上年同期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经营现金流量等汇总数据。初步统计秦川机床2016年度净利润为2,204万元,与上年度-24,814万元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2017年1月26日,秦川机床公告了基于公司2016年12月《企业财务快报》内容编制的《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秦川机床2016年12月《企业财务快报》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7年1月5日,公开于2017年1月26日。 2017年1月6日,林竹兰为编制向国家统计局直报的《财务状况表》,获悉了该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林竹兰因工作职务获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时间为2017年1月6日。 二、林竹兰内幕交易的情况 林竹兰操作其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经二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林竹兰”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账户存量资金,于2017年1月17日至1月23日累计买入“秦川机床”10100股,卖出“秦川机床”100股,截至目前已全部卖出,共计盈利5,289.88元。 林竹兰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秦川机床相关公告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林竹兰违法所得5,289.88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