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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告上法庭后,举证责任应当在 ...

2023-5-5 17:33| 发布者: fuwanbiao| 查看: 13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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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你这表是三无产品,必须退一赔三 ”河南焦作,男子在商场专柜花费4463元购买一块手表后,不到四个月就坏了,男子拿回专柜维修等了四个月,被告知是人为进水,需要收费维修。男子拒绝维修,并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 ...

“你这表是三无产品,必须退一赔三 ”河南焦作,男子在商场专柜花费4463元购买一块手表后,不到四个月就坏了,男子拿回专柜维修等了四个月,被告知是人为进水,需要收费维修。男子拒绝维修,并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专柜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河南焦作中院)


李先生在生日那天,来到商场专柜,花费4463元购买了一款心仪已久的手表,送给自己当作生日礼物。


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李先生因发现手表突然停了,遂拿着发票,到商场专柜找工作人员帮忙查看原因。


专柜员工查看该表后,认为该表购买时间短,属保修期,建议返厂鉴定。李先生同意后,工作人员随即办理了维修单。

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告上法庭后,举证责任应当在 ...


维修单上显示:自述维修原因中午取下睡觉,再戴上发现停走。外观损坏状态:表带磨损12点头节说有磕碰、表壳磨损、后盖轻微磨损、外圈轻微磨损、表盘无问题、表镜无问题、表针无问题、表冠无问题、表扣无问题。


随后工作人员就将该表送到上海进行售后维修。


四个月后,经售后中心进行维修测试后,出具的维修报价单显示:该表“设备测试防水通过,人为进水,且放置一段时间,机芯生锈,需要全面保养,收费”,收费金额为489元。


专柜工作人员将这一结果告诉李先生后,李先生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故放弃维修。


两天后,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可以到店,将手表取回。


李先生看到手表后认为,返修后手表和返修前手表存在很大区别,并认为该表被维修时人为损坏,且认为该表正常生活佩戴是不可能进水的。即专柜是在手表进水之后,将该表销售给他,才致使短短四个月内就因机芯生锈导致手表出现故障。


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专柜告上法庭,主张专柜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支付其17852元。


本案中,李先生购买手表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其购买手表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先生主张所购买的手表存在先质量问题,并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故诉求专柜退回购表款及三倍赔偿。

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告上法庭后,举证责任应当在 ...


实际上,李先生的诉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该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涉案手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李先生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很可惜,李先生并不能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反观专柜一方,在法庭上提交了由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以此证实所经销的手表是经过检测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即专柜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综上而言,一审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被判定败诉。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这次李先生的诉求不变,但主张变了,其认为专柜卖给他的手表是“三无产品”。


在二审期间时,李先生辩解称,三无产品的定义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标识。


专柜所采用的委托质量检验报告和保修卡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具有普通法律约束力。


李先生的意思就是说,专柜卖给他的手表只有维修卡和检验报告,并没有合格证。因此应认定为三无产品。


实际上,由于这款手机是瑞士进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手表外包装上有合格标识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公司和地址等,就不属于三无产品。


而且,二审期间,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专柜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因此其退一赔三的诉求,亦未能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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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李先生购买的商品(手表)在使用四个月后即出现了不能正常运转的问题,经维修中心返修检测故障为“人为进水,且放置一段时间,机芯生锈,需要全面保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手表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的手表属于耐用商品,因此专柜应就产生上述故障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专柜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先生的原因导致“人为进水,机芯生锈”,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意思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耐用商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在商家一方。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基于上述规定,专柜因不能举证是因李先生的原因而导致李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李先生请求退款,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商柜需退回李先生表款4463元,但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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