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10 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哈密市**新村**幢二单元王某甲家,盗走白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副、小灵通一部。 2、2008年10 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哈密市**新村**幢二单元苏某某,盗走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白金钻戒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集邮册一本、硅化木手把件一个。 3、2008年10 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哈密市**新村**幢一单元赵某某家,盗走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玉佛挂件二个、玉手镯一个、U盘二个、休闲鞋一双。 4.2008 年10 月13 日12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哈密市****小区**街**幢**室郭某某家,盗走现金3080元及黄金项链、彩金项链各二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小金佛吊坠一个、“西铁城”牌男式手表、女式手表各一块。 5. 2008 年10 月13 日16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鄯善县**住宅楼四单元**室闫某某家,盗走人民币15000 余元。 6.2008 年10 月14 日10 时许, 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和硕县**家属楼**号楼三单元**室刘某某家,盗走现金500 元及白金戒指一枚、白金耳钉一副,价值人民币940元。 7. 2008 年10 月14 日13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焉耆县家属楼**号楼二单元**室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1700 元及黄金戒指二枚。 8. 2008 年10 月15 日10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尔勒市**路** 号**幢**室阿某某家中盗走5000 元。 9.2008 年10 月15 日11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尔勒市**小区**幢**号**室热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0 元及黄金首饰60 克。 10.2008 年10 月15 日16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轮台县**小区**幢一单元姜某某家中,盗走“中华”牌等各类香烟共12 条及“培罗蒙”内衣二件,价值共计3230 元。 11. 2008 年10 月16 日10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车县**小区**号楼二单元**室吐某某家中,盗走现金735元及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四枚、黄金手镯二只、黄金耳环六副、白金戒指一枚、白金手镯一个。 12. 2008 年10 月16 日10 时30 分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车县**小区**号楼**室伊某某家中,盗走白金首饰共计8 克。 13. 2008 年10 月16 日11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车县**路**号楼**室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79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 元“中天”牌X7 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和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副、铂金项链一条。 14.2008 年10 月16 日12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库车县**小区**幢一单元**室李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二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副、摩托罗拉A100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共计价值900 元。 15.2008 年10 月17 日10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 幢二单元**室白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红宝石戒指二枚、蓝宝石戒指一枚、红宝石耳钉一副、黄金耳钉一副。 16. 2008 年10 月17 日11 时许, 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阿克苏市**号家属楼**室王某丙家中,盗走现金2400 元及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二枚、“中华”牌香烟二条。 17.2008 年10 月17 日12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阿克苏市**公司**号家属楼**室米克热某甲家中盗走现金50000 元。 18.2008 年10 月20 日10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0 元。 19.2008 年10 月20 日11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卢某某家中,盗走现金9000 元及和田玉手镯、越南玉手镯各二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金耳钉一副、白金项链二条、DT900 钻坠一枚、钻石耳饰一副,共计价值13750 元。 20.2008 年10 月20 日11 时30 分许, 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冯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共计价值4620 元。 21. 2008 年10 月20 日12 时许, 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赵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4500 元。 被告人秦某某在网上追逃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怡 2020年1月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