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民诉 1、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作争持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请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央求。开庭时,法院请求上列证人签署保障书,方强签署了保障书,路芳拒签保障书,蒋勇未签署保障书。法院因而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法院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做法能否正确? 2、李根诉刘江借款纠葛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富顾全,请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状况下采取顾全措施。则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顾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能否正确? A1:正确,证人应当签署保障书,不签的话丧失证人资历。 A2:错误,法院只是采取了顾全措施而已,不会因而而丧失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