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如何做账?如何申报?财政部明白啦!我们一同来看看。 0 1 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财政部刚刚明白! 细致怎样做呢? 1、征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践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征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则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收到退税应该相应减少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非计入停业外收入。 那么,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如何了解呢?往常一同回想下要点吧! 02 留抵退税后 会招致多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最近很多征税人有个疑惑:留抵税额退了,之后假如要缴增值税,也得交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那是不是留抵退税会招致多缴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呢? 税务局回答:留抵退税,不会招致多缴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担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树立税 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则: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征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法》还将现行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白从城市维护树立税的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1: A企业是一家微型企业,2022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2年5月该企业申报交纳增值税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5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0(5万-5万)元,尚有5万(10万-5万)元能够在以后抵减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 例2: B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2022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2年5月该企业申报交纳增值税1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5万(15万-10万)元。 光有栗子还不行呀,来看看申报的时分如何扣除吧。 1、翻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状况表)。 2、确认“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能否为上期申请的留抵税额(小编选取的企业,4月申请的留抵税额为388407.55元,5月需缴100000元增值税,以上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 3、 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第4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能否正确(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其中未扣除完的留抵税额会结转下期,可查看“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温馨提示:简易征收需交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不得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实,只需增值税其他申报表曾经填写精确,在申报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中央教育附加时,相关数据已预填好,只需大家确认数据即可,十分的方便,不会给您增加任何的担负。 03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讨和技术效劳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消费和供给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生态维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和批发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效劳、修理和其他效劳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文娱业” (以下称批发批发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契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契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契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契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契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6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契合条件的批发批发业等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契合条件的批发批发业等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征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用方式 征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征税人可经过办税效劳厅、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细致办税地点和联络方式可从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或者手机税税通的“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的网址: 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享用优惠的途径为:我要办税——普通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三)申报请求 1.征税人应在征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征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征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作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措施的,能够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征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措施的,应当定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征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征税人仍契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征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征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价调整等缘由,构成期末留抵税额发作变更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肯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征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征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肯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征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征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肯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征税人办理增值税征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征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征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征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征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征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征税人依照规则,需求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经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效劳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征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征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则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则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契合的条件 征税信誉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作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分辨以下情形肯定: 征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征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分辨以下情形肯定: 征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征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规范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规范规则》(银发〔2015〕309号)中的停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肯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依照征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肯定。停业收入指标依照征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肯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依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践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践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征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征税评价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肯定。 关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征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停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肯定的征税人,微型企业规范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规范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规范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规范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讨和技术效劳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消费和供给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生态维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作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征税人。 “批发批发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批发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效劳、修理和其他效劳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文娱业”业务相应发作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征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依据征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肯定;申请退税前运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销售额计算肯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依照以下公式计算肯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征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则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征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作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措施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终了后,仍契合规则条件的,能够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措施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征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征税人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则申请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征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则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征税信誉评价 适用增值税普通计税措施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征税信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与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度税务总局征税信誉管理相关规则。关于已依照省税务机关发布的征税信誉管理措施参与征税信誉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征税信誉级别,契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则 征税人能够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能够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征税人能够在规则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契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征税人,可恣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五)《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六)《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七)《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