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分离(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区某明知携带货物入境应依法申报征税,仍共谋从境外置办手表然后走私入境。之后,张某出资置办手表,由区某或其委托的人经过走无申报通道的方式,先后12次将在境外置办的12块手表从澳门携带入境至珠海市。然后,由区某邮寄给张某或张某指定的下家买主等人。经海关核定,上述12块手表偷逃应缴税额814462.74元。 2019年12月、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让刘某(已判决)布置亲戚在澳门接纳从境外置办的4块手表,并由刘某或其委托的人,经过走无申报通道的方式,先后4次将该4块手表从澳门携带入境至珠海市。然后,由刘某邮寄给张某或张某指定的下家买主等人。经海关核定,上述4块手表偷逃应缴税额394361.5元。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让吴某(已起诉)从香港将从境外置办的1块手表携带入境。吴某遂布置妻子苏某经过走无申报通道的方式,将手表从香港携带入境至深圳市。然后,吴某将手表邮寄给张某指定的人。经海关核定,该手表偷逃应缴税额65873.5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被某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Iphone手机1部。张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发起被告人区某投案。同月13日,被告人区某经张某发起后向拱北海关缉私局投案,归案后照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区某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20万元、10万元,并均提出自愿将其取保候审保障金用于执行罚金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区某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选择无申报通道走私手表入境,张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274697.74元,区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14462.74元,均属偷逃应缴税额庞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立功。在张某与区某共同立功中,二被告人共同共谋、分工配合,位置、作用相当,不分辨主从犯。在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等人共同立功中,张某出资置办手表后让他人走私入境,在共同立功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区某立功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劝说同案犯区某投案,具有立功表示,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能够从轻处分。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示,依法可从宽处分。综合思索本案走私立功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水平,决议对二被告人从宽处分并宣布 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倡议恰当,辩护人关于央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分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 第六十八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则,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 二、被告人区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