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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2023-4-16 14:00|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2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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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这几年铺天盖地的奇葩假货层出不穷,一再挑战公众的忍耐底线!“315”,也成了全民都在关注的“打假日”。对于解决假货泛滥的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严格执法是一个方面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这几年铺天盖地的奇葩假货层出不穷,一再挑战公众的忍耐底线!


“315”,也成了全民都在关注的“打假日”


对于解决假货泛滥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严格执法是一个方面。


更重要的是让“打假”成为全民的共识,


并且积极参与其中。


大家形成合力,多方参与,打造立体打假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货问题。


so...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为了防世界被破坏!


为了保护世界的和平!


爱与正义的化身——交运温馨校车!


在行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3月10日下午三点,崂山区司法局和崂山区市场监管局管理的工作人员们走进汉河小学,在温馨校车上通过播放视频、实例分析等方式向乘车学生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普法教育课。希望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进一步完善“小手拉大手”活动机制,真正做到教育一个儿童,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让知法懂法的理念伴随孩子健康成长。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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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午10点,交运温馨校车向阳花志愿服务队联合崂山区司法局共同走进金家岭街道康城社区开展了以“全民普法,你我同行”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活动。本次活动还特别邀请到了泰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王晓涵到现场为志愿者培训并为附近居民群众答疑解惑,现场志愿者们还为居民群众发放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材料,向大家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常识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解决办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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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下午,交运温馨校车高新区分公司出口加工区班组3号校车上随车照管员正在给同学们讲解“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以及什么是质量检验合格证、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教学生怎样辨别三无产品,并解释发票的重要性。最后车厢里开展了一场小小的“消费维权知识抢答赛”,比一比,看看谁知道的维权知识多,并给参与的同学赠送了小礼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与此同时,交运温馨校车高新区分公司红岛中心小学班组的3号车厢里,随车照管员崔丽也为乘车学生开展了一堂生动有趣的“3.15”维权知识流动课堂。在车厢里,崔丽带领乘车学生学习了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知识,提醒乘车学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为提升广大职工的消费维权意识,3月11日上午,交运温馨校车城阳分公司联合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城阳九中多功能厅开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为主题的消费维权知识培训。


此次培训,通过城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观看微视频、讲解案例、现场开展识假辩假等方式,通俗简明的向交运温馨校车城阳分公司职工揭示了网购消费中的“陷阱”,普及了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了大家的安全消费观念,掌握了消费维权知识。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培训人员向广大职工发出了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奉献城阳力量的倡仪,受到热烈欢迎。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交运温馨校车在行动


下一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与交运温馨校车城阳分公司联合,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消费维权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温馨校车服务学生的便利条件,以车厢流动讲堂为媒介,宣传与在校学生密切相关的消费维权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下面!!!


是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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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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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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