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事规定 中国的饮酒文化源远流长,酒精饮料消费市场规模高达数亿元。随着对外开放程度逐年增大,我国每年通过船舶海运进口酒精饮料已具备一定规模。据统计,2017年1-11月,我国酒精饮料进口14.4亿升,贸易额42.7亿美元,同比增长9.87%。 酒精饮料如此大的进口贸易量,已成为我国航运市场重要的货物种类之一。然而,我国航运市场对酒精饮料是否属于海运危险货物、是否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等问题,还未形成统一的正确理解。下文将通过分析酒精饮料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规定,来解答这些问题。 为什么说酒精饮料有一定的危险性? 如表1所示,酒精度超过10%时,水-酒精混合物的闭杯闪点低于50℃,属于《国际危规》第3类易燃液体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国际危规》将酒精度(V/V,即乙醇的体积百分比)≥24 %的酒精饮料,譬如国外的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和国内的白酒、高粱酒等烈酒,列为海运危险货物。 表1 水-酒精混合物的闪点(闭杯) 《国际危规》对酒精饮料的具体规定 酒精饮料的分类 对于《国际危规》中所列的酒精饮料(ALCOHOLIC BEVERAGES),通常判断它是否属于危险货物需依据其酒精含量。一般以24%酒精含量作为分界点,大于24%的酒精饮料才属于危险货物,从表2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区别。 表2 《国际危规》对酒精饮料的分类 酒精饮料的特殊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大于24%的酒精饮料都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或者申报,因为《国际危规》中还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 特殊规定SP145 SP145:包装类III(PGIII)的酒精饮料当用250升或更小的容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适用SP145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酒精含量必须属于PGIII,即V/V>24%,但≤70%;二是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能大于250L。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该酒精饮料即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特殊规定SP247 SP247:酒精按体积大于24%,但不大于70%,当作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运输时,可以装在不大于500L的木桶里运输时,并遵循下列条件: (1)木桶应当检查和紧固,木桶孔向上; (2)木桶留有不少于3%的空间; (3)集装箱有CSC铭牌,木桶要有专用支架并有加固。 满足上述条件下,危险货物申报时可以不提供危包证。 限量 在UN NO.3065中,PGII和PGIII限量都是5L。如果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中,每个最大的内包装容积不超过5L,外包装不超过30kg,那么,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可以作为限量危险货物来运输。 此时,在包装上就不需要危险货物标记,但集装箱上的唛头和标牌方面须遵循限量的规定,即每个包装上仅显示UN NO.,集装箱外不需要贴CLS和UN NO.,在隔离方面也不作要求。 满足限量条件的酒精饮料,相较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标准有所降低,但仍属于危险货物,也要按规定进行申报。 免除 针对UN NO.3065的免除量,PGII是30 mL /500mL,PGIII是30 mL /1000mL。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适用PGIII的酒精饮料,如果容器容量不超过250L,就不属于危险货物,那么此时,根本不用考虑限量的上限(5L)和免除量的上限(30mL)。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酒精含量不超过70%的酒精饮料,几乎不存在使用限量或免除条款的可能性。 什么样的酒属于海运危险货物? 除了啤酒、葡萄酒等低度酒之外,中国目前所进口的烈酒,比如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等,酒精度大多在24%~70%范围内,大多为瓶装酒,酒瓶容量不超过10L。根据上一节对《国际危规》的解读,可以明确:只要这些瓶装烈酒酒精度不超过70%,酒满足SP145的适用条件,不必遵循《国际危规》的任何规定,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既然常见的瓶装烈酒都不属于危险货物,是不是酒精饮料都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呢?非也!现实当中还是有一些酒精饮料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否则会给船舶带来很大风险。小编举一些例子: 目前世界上已知度数最高的酒,是波兰精馏伏特加,它被西方人称为“生命之水”,酒精度达到了96%。由于酒精度太高,非常易燃,喝酒的时候不能吸烟,必须禁火,其危险性可想而知。 除了伏特加以外,朗姆酒、威士忌、金麦酒、白兰地和我国的白酒等高度烈酒,都能见到酒精度超过70%的产品,这些酒在海运时显然必须参照PGII的要求按照危险货物运输。 还有一部分进口酒是以散装方式运输,比如木桶装的洋酒、原浆酒等,木桶的容积常常大于250L,因此只要酒精度高于24%,就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 小编提示 1 酒精度>24%的酒精饮料闪点较低,存在易燃风险。 2 酒精度≤70%的瓶装酒,不属于海运危险货物,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3 酒精度>70%的高度烈酒,和酒精度>24%且包装容积大于250L的酒精饮料,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在进出港口前须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2 海关规定 白酒进出口运输安全 引言 “琴棋书画诗酒花, 当年件件不离它。”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2020年中国白酒出口1424.6万升,进口277.8万升。白酒,外文名:Baijiu(Chinese Baijiu),同中国功夫(Chinese Gongfu)一样,是中国产品和中华文化融入世界的又一个鲜亮符号和名片。 酒及酒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酒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酿造方法分类: 酿造酒、蒸馏酒、配制酒 ☆按酒精含量分类: 高度酒(40%以上)、中度酒(20%~40%)、低度酒(20%以下) ☆按糖分含量分类: 干型酒(0.4g/100ml以下)、半干型酒(0.4~1.2g/100ml)、半甜型酒(1.2~5.0g/100ml)、甜型酒(5.0g/100ml以上) ☆按商业习惯分类: 白酒、啤酒、黄酒、国酒和配制酒及国外蒸馏酒 酒类进出口海关编码汇总 酒与危险货物 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酒精度表示酒中含乙醇的体积百分比(通常以20℃时的体积比表示)。 世界十大度数最高的酒 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酒精体积百分比在24%以上的酒精饮料,属于3类危险货物,即易燃液体。 ▲ (3号)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易燃液体运输标签 酒精饮料的运输 一 海运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酒精饮料,分为24%~70%和70%以上酒精饮料两种情况。按体积计,24%~70%的酒精饮料,采用Ⅲ类包装,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 1.可采用的包装型式如下 (1)组合包装 (2)单一包装 (3)复合包装 2.特殊规定 01 酒精体积分数在24%以下的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02 酒精体积分数在24%~70%的酒精饮料当用不超过250升的贮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即该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二 空运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协(IATA)出版的《危险品规则》将酒精饮料根据体积分数的不同,分为24%~70%和70%以上酒精饮料两种情况。体积分数为24%~70%的酒精饮料,采用Ⅲ类包装,体积分数在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 1.可采用的包装型式及相关限量如下 01 组合包装 内包装 外包装 02 单一包装 酒精度>70%的酒精饮料在用客货机运输时,不允许用单一包装。 2.特殊规定 旅客或机组行李中携带的酒精饮料 根据《MH∕T 1030-2018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旅客和机组不应作为行李携带。 一般检验监管要求 一 进口 1.注册登记和备案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注册登记。 02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2.申报 01 进口饮料酒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据产品名称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02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进口葡萄酒还应该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公告要求,如品名、品牌(中、外文)、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等级、原厂发票以及完整清晰的彩色照片等。 3.提供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3)原产地证书(证明)(若有)(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4)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5)指定的相关进口食品企业自主检测报告; (6)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7)适用标准声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4.合格评定(进口酒类) 01 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02 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03 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目前已实现电子化,企业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信息并自助下载)。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 出口 1.注册登记和备案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注册登记。 02 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需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温馨提示1 我国将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食用酒精生产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酒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申报(先申请检疫,然后报关) 01 出口前申请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02 现场检验检疫 A.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B.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C.综合评定 所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03 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温馨提示2 酒精体积分数大于24%的饮料酒还要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要求(除特殊规定外)。 温馨提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来源: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