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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

2023-4-23 09:18|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9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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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性审判史》【美】埃里克·伯科威茨 著王一多、朱洪涛 译余涛对于“性”在不同领域的解读造就了很多传世之作,比如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明》中对苏格拉底的哲学成就的解释,弗洛伊德对精神疾病的分析,波斯纳从经济 ...

《性审判史》


【美】埃里克·伯科威茨 著


王一多、朱洪涛 译


余涛


对于“性”在不同领域的解读造就了很多传世之作,比如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明》中对苏格拉底的哲学成就的解释,弗洛伊德对精神疾病的分析,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性和理性关系的解读。那么,法律与“性”又如何能发生关联?


一般而言,现代法律历经演变,成为刚性冷峻的化身,与人类理性直接相关。而作为人类原始冲动的力比多(性力),则蓬勃张扬。虽然现代法律已经与力比多渐行渐远,但性与法律在某些领域仍然纠缠不清,比如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强奸罪的处罚问题。


回顾西方法律从幼年到成熟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看到,那些本该圆熟稳重的法律文本时而稚嫩、时而乖张,在专注于控制人类的性生活时,总是无法掩盖“夺门而出的力比多”,法律与力比多的纠葛生成了一幅饶有趣味且五彩斑斓的历史画卷。


性行为的社会性


在现代人看来,性生活是美好而私密的,与他人无关,国人的“房事”一词将其发生的正统地点进行了有趣的界定。


在古代文明中,性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对于希伯来人而言,性生活稍有不慎,“就会从被赐福的繁殖变成罪孽,给整个民族带来灭顶之灾”。而个人性行为的失当,可能会引发战争、饥荒乃至上帝的地狱之火,因此有必要用集体的力量加以约束。


而在希腊文化中,雅典女人被视为“可播种的土地”,作用在于繁衍后代。因此,教育她们参与公共生活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一来,由于妻子和丈夫社交圈的长期疏离,往往会导致夫妻的形同陌路,所以在梭伦立法中曾规定,“丈夫每月要同妻子行三次房事”,这是法律强加给丈夫们的责任。


虽然看似妻子取得了胜利,也使得婚姻关系相对稳固,但这种胜利颇有点自我安慰的性质,因为立法的最终目的不过是为了“保障男性公民体面地参与公共生活,保证父亲顺利地把财产留给嫡子”。


到了基督教逐渐兴盛的时代,性行为变得可耻、邪恶、肮脏、污秽。耶稣生活简朴,宣扬大爱,但对“性”绝口不提。从圣保罗到圣奥古斯丁,也都坚信要用信仰、意志、道德乃至撕裂肉体来压制体内涌动着的力比多。


因此,当时的赎罪规则等,都对“房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指导,包括性生活的时间、姿势以及各种禁止性规定、处罚措施等。


法律对性力量的约束


不少文明都相信性的禁忌与神秘是原始社会以降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性“具有潜在的震撼天地的力量”,有必要用法律对其进行管制和约束。但在有关伦理道德的规定方面,法律却并不是那么的“永恒而普适”。


对于赫梯人、亚述人、希伯来人而言,禁止血亲相奸的法律是从最初的性禁忌转化而来的。但是对于古代埃及人、古波斯人以及秘鲁人、古夏威夷人而言,则并非如此。


古波斯人认为乱伦伴侣所产生的体液有治疗功效,古埃及人甚至把它看做是人类生命的自然部分。而在我们熟知的一些创世神话中,都有亲属间的性行为繁衍出人类的传说。比如伏羲和女娲的婚配,赫哲族、撒拉族的兄妹结婚传说等。古埃及神话中伊西斯嫁给了她的哥哥欧西里斯;古希腊神话中,宙斯与赫拉也是姐弟关系。


至于同性恋等性行为方式的禁忌,也同样如此。犹太人似乎是第一个反对同性恋的民族,在此之前,不管是《汉谟拉比法典》《埃什南纳法令》,还是古埃及的法律都没有处理同性恋的条款:亚述人、巴比伦人甚至到罗马时期都对此十分宽容,男人间的结合和他们同妓女、女奴的调情没什么差别;希腊甚至是同性恋的伊甸园—当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废除《反鸡奸法》的时候,其宽容度可能也还比不上3000年前的雅典。


其实说到底,同性恋的核心问题还是性交的方式是否“正确”,正确与否的标准取决于神明或文明的容忍度。对于犹太人的邻居而言,只要区分对象,甚至连兽交都是正常的—赫梯人认为母牛、狗和绵羊是绝对不能碰的,而与马或驴的性关系则被允许;埃及人强迫损坏石质财产标志物者的妻子与驴子进行交合作为惩罚,但当她们在神庙与山羊、公鹿交合则被视为敬奉神灵的形式。于是,“索多玛的罪孽”到了后世才用于指代男性间罪恶的性关系,并逐渐成为一切被禁止的性行为方式的代名词。


可见,对于乱伦、同性恋等的性犯罪定义在不同民族间是存在差别的,而法律的态度显示着不同地区文明的发展脉络。


当性成为商品


在古代社会,已婚女性出轨是最严重的性犯罪之一,女性的不忠往往会让立法者出离愤怒,古埃及的法律对女性的惩罚十分严厉,但对于女性的情人则态度不一。


通奸的希腊女人得到的惩罚则相对要轻得多,比如禁止佩戴首饰和参加宗教活动、用掌掴等,而女人的通奸对象,则面临着羞辱性的惩罚。丈夫会选择把尖的石头鲈或胡萝卜插入敌人的肛门来羞辱他。


在亚述,已婚男子强奸处女是犯罪,因为这种行为会导致女方家长无法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因为失去童贞而难以在婚姻中取得丰厚的报酬。但是遭受最重惩罚的却是强奸犯的妻子—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父亲可以强奸她作为报复。


说到底,在《圣经》诞生之前,有关性的法律“往往并非出于道德目的或犯罪心理的考量”,而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


有意思的是,当性成为商品,法律的态度更为明显,罗马的妓女几乎拥有完全的性自由,也可以免受通奸起诉。


Prostitute(妓女)一词来自拉丁词汇prostare,意思是“突出的、与众不同的”。而只要和风俗习惯不相违背,法律乃至宗教甚至是鼓励合法的性交易的。


在古埃及,伊西斯的化身之一就是娼妓;在古巴比伦,神庙妓女的营业额是神庙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按照希罗多德记载,巴比伦女性在一生当中去神庙做一次妓女甚至是一项义务。


因此不难想象,当欧洲的妓院几乎全部关张,对轻微的性出轨也严加惩罚的时候,新世界成了冒险家们追求享乐的乐土。历史学家帕顿甚至说:“新世界不仅是用剑尖或枪杆子征服的,更是白人男子用狂热的阳具一点点拿下的。”


1750年,一名白人男子因为有私生子而面临逮捕时逃离了英格兰,成为牙买加的一名奴隶监工。根据他自己的忠实记录,在13年间,他与109个女人发生了1774次性关系。


理性启蒙与人性的觉醒同时发生,一个时代的结束,总是另一个时代的开端,法律对时代起承转合的记录比这名男子更加忠实。


力比多是个体生存竞争冲动的释放,这种释放让人类得以繁衍。但是,其副作用则是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和稳定性的降低。虽然立法初衷并不尽相同,但法律在与力比多的纠葛中扮演着几乎相同的角色。事实上,在有关“性”的法律中,一直上演的主题是强奸、通奸、乱伦乃至对合法婚配和性交方式的规定。


这些主题在历史的长河中起起伏伏,有时被强化、有时被淡忘,与不同国度的人群相互映照。不管怎样,记录力比多的文字总是富有激情而变化莫测,但我们在这些文字中窥视到的,是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法律对性观念进行审视、对性行为进行审判的历史,在更为基础的层面撑起了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


(责任编辑:H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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