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 东明县人民政府发布2则行政处分决议书 细致内容如下: 行政处分决议书 (菏东环罚字[2020]第02号) 东明县金河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71728MA3DJDFP3E 地址:东明县长兴集乡刘乡村 法定代表人:杨顺合 2020年1月9日和10日,我局对东明县金河铸造有限公司中止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状况下,擅自增加一台上沙机。经调查,你公司机械配件消费项目实践投资100万元,新增上沙机投资3万元。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0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月10日《调查讯问笔萍》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树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树立项目的性质、范围、地点、采用的消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避免生态破坏的措施发作严重变动的,树立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树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0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中止陈说、申辩。你公司未中止陈说、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树立单位未依法报批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擅自开工树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树立,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树立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能够责令恢恢复状;对树立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环境维护厅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则:树立单位未依法报批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擅自开工树立的,违法水平为较重,违法情节为树立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消费的,处树立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分: 按树立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零玖佰元整(309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接四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四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0年3月3日 行政处分决议书 (菏东环罚字[2020]第03号) 东明嘉旺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东明县小井镇沙河行政村刘庄村刘庄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吕富德 2020年2月19日,我局对东明嘉旺建材有限公司中止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消费8500立方米保温资料树立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状况下,擅自开工树立。经调查,你公司树立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19年2月19日《调查讯问笔萍》、《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树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则的审批部门检查或者检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树立,树立单位不得开工树立。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0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中止陈说、申辩。你公司未中止陈说、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树立单位未依法报批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擅自开工树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树立,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树立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能够责令恢恢复状;对树立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环境维护厅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则:树立单位未依法报批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讲演书、讲演表,擅自开工树立的,违法水平为普通,违法情节为树立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投入消费,处树立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接四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四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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