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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蘇東丨 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

2022-12-21 10:55|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1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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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續 上)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程蘇東五、援「陰陽」以張君臣大義假如要對劉向〈洪範〉五行學駁雜的學理體系加以提煉,那麼「陰陽」說可謂貫穿其中的一條主線。據《晉書·江逌傳》所載《傳論》佚文,劉向以 ...

(續 上)


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


程蘇東


五、援「陰陽」以張君臣大義


假如要對劉向〈洪範〉五行學駁雜的學理體系加以提煉,那麼「陰陽」說可謂貫穿其中的一條主線。據《晉書·江逌傳》所載《傳論》佚文,劉向以「陽曰神,陰曰靈」解釋〈傳〉文「共禦」六沴的祝辭:「若爾神靈洪祀六沴是合,無差無傾,無有不正」,[144]從整體上將主宰六沴的「神靈」定性爲「陰陽」。此說並非無據,郭店簡〈太终身水〉言:「四時者,陰陽之所生。陰陽者,神明之所生也。神明者,天地之所生也。天地者,太一之所生也。」[145]可見以「陰陽」對應「神明」的觀念自戰國中後期以來已有傳播,《大戴禮記·曾子天圓》則明確提出「陽之精氣曰神,陰之精氣曰靈」,[146]足見劉向所言有據。至於〈五行傳〉開篇言「洪祀六沴用咎」之由,稱「知不畏而神之怒」,言「共禦」六沴之休徵,亦言「神則不怒」,可見〈傳〉文並未刻意區分「神」、「靈」,大抵單字稱「神」,雙言則稱「神靈」。劉向以「陽」、「陰」分釋「神」、「靈」,坐實「神靈」之所指,顯然意在強調「陰陽」在其〈洪範〉五行學體系中的關鍵性位置,是有意爲之的一種學理建構。


受《漢書·五行志》以董仲舒「始推陰陽,爲儒者宗」之說的影響,[147]學者多視劉向陰陽災異說爲董仲舒影響所致,此說大抵不誤;但也應留意到,「陰陽」觀念在漢人論及天象、物候、人事時被廣泛运用,其基本內涵得到經師與百家、天命論者和自然論者的普遍認可。〈五行傳〉產生於戰國以來陰陽、五行學說普遍融合的思潮中,[148]〈傳〉文所見五行之次、六沴司月之次,以及五行之咎由等,都與基於陰陽學說的「四時—五行」體系關係密切;[149]只是〈五行傳〉通篇未运用陰陽、刑德等概念,而其災應體系也有不少越出「四時—五行」框架者,能够說是受陰陽說影響但又自成體系的一部儒學災異論。在此背景下,劉向有志於系統闡述〈五行傳〉所言災異的生成機制,顯示其合理性,自然不會忽視「陰陽」這一具有廣泛接受度的知識資源。[150]因而,儘管有關劉向「陰陽」說的討論必須在董仲舒「始推陰陽」的背景下展開,但其說更關乎漢代經學史中早期經傳與數術知識之間的互動關係,對其學術史意義的認識也應置於這一視域加以展開。


儘管劉向在對〈五行傳〉「五行」部分的闡釋中援納了基於陰陽說的「四時—五行」體系,而但從《傳論》佚文來看,其對於陰陽說的明確援用則主要見於〈傳〉文「六沴」部分。无妨將其中触及理論闡述的佚文表見如下:


表四


程蘇東丨 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


程蘇東丨 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


從表四來看,劉向在闡釋「六沴」相關災異時大量援用陰陽說,其中尤以「六罰」部分最爲系統,假如將其中「五事」的部分提煉出來,其系統性更爲明晰:


程蘇東丨 劉向〈洪範〉五行學考論(下)


劉向在論及雷異時指出,「陽用事百八十三日而終,陰用事亦百八十三日而終」,[151]可知其陰陽災異說的基礎正是戰國以來盛行的「四時—五行」體系。依照木主少陽、火主太陽、金主少陰、水主太陰、土王四時的基本框架,劉向認爲,五事之失導致五行所主陰陽之氣的失衡,遂引致相關災應。至於陰陽失衡的具體表現則有兩種類型,木、金、土三行爲陰陽二氣並存,故關注二氣之強弱關係,木主少陽,應陽長而陰消,故若陰反勝陽,則致災異;反之金行亦然。土行應得陰陽二氣之中,故恣意一氣之「專恣」均會致災,劉向在這部分特別指出「風於陽則爲陰,於陰則爲陽」,顯然有意強調土行宜守陰陽之中。火行盛陽主事而陰伏於下,水行盛陰主事而陽伏於下,二氣各得其所,故關注其自身狀態的穩定,所謂「陽不由閉」、[152]「極陰氣動」,皆就二氣自身失性而言。這樣,劉向至少在方式上胜利地將陰陽學說與〈洪範〉五行災異論結合起來,「陰陽」失序成為解釋「六沴」發生機制的主要途徑。在說解具體災異行事時,劉向也基於這一體系,如僖公十年「冬,大雨雪」,劉向認爲屬「貌之不恭—常雨」,咎由爲「釐(僖)公立妾爲夫人,陰居陽位,陰氣盛也」,[153]桓公五年「大雩」,劉向認爲屬「言之不從—常陽」,以其時桓公「有亢陽之意以御臣下」。[154]陰陽說成爲劉向〈洪範〉五行學的理論基礎。


至於劉向陰陽說的學理內涵和現實指向,田中麻紗巳指出,與董仲舒更具自然論颜色的理論相比,劉向更關涉人事。[155]這一判斷整體上是準確的,但稍嫌籠統,通過對劉向《傳論》佚文的全面考輯,能够更細緻地辨清其陰陽說與董仲舒之間的差異。此外,〈五行傳〉雖受陰陽說之影響,但畢竟自成體系,其占驗體系自具獨立性,劉向欲以「陰陽」統攝其〈洪範〉五行學,必定會面臨傳統陰陽說與〈五行傳〉文本之間的矛盾,劉向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同樣值得關注。以下即先論劉向陰陽災異說的特點,蓋有三點可舉。


第一,就本體論而言,劉向所論「陰陽」仍基於「氣」的物質形態,但其將「陰陽」進一步笼统爲「五行」所具之屬性,則與董仲舒等不同。劉向對「陰陽」本質的論述散見於其對各種災異生成機制的描画中,如以大雪爲「陰之稸積盛甚也」,[156]以血爲「陰之精」,[157]以日爲「群陽之精」[158],將各種自然物象均視爲陰陽二氣之所化生。在論及蝕晦時,劉向又稱「陽行遲,陰行疾」,[159]凡此皆顯示其所論「陰陽」與《春秋繁露》中〈陰陽位〉、〈陰陽終始〉、〈陰陽義〉、〈如天之爲〉、〈天地陰陽〉諸篇一樣,首先是具有物質性的實體。


值得關注的是劉向如何處理「陰陽」與「五行」之間的關係。「陰陽」與「五行」本是兩種相對獨立的宇宙生成理論,自戰國中後期二者被聯繫起來後,如何在同一理論體系中處理二者之關係乃成爲重要的論題。在月令文獻中,「陰陽」被視爲宇宙元氣初分的產物,而「五行」則作爲五種介質,通過與陰陽的不同匹配而构成四時,此說見於《禮記·禮運》、《禮記·月令》、《管子·四時》,並爲董仲舒所承襲。〈陰陽終始〉篇言:「至春,少陽東出就木,與之俱生」,[160]陰陽動而五行靜,二者相「就」,遂构成寒暑節氣的變化。〈天辨在人〉篇更明確強調「陰陽」與「五行」是分具不同屬性的兩類物質:「陰雖與水並氣而合冬,其實不同,故水獨有喪而陰不與焉。」 [161]不過,徐復觀留意到此說的結構性缺陷,[162]假如說「陰陽」是宇宙元氣初生之物,則「五行」或在於宇宙之外,或即屬於宇宙之中,若爲前者,則宇宙之外復有物,這不契合董仲舒「天道無二」的一元論宇宙觀;若爲後者,則「五行」既爲宇宙所化生,則亦當爲陰陽交合之物,不當外在於陰陽,但董氏明稱「五行」非「陰陽」,則其緣何而生?這樣追問下去,董氏以「五行」外在於「陰陽」而同歸諸「天」的理論體系就顯出其扞格之處了。


<>從《傳論》佚文看來,劉向並未明確論及「陰陽」、「五行」之關係,但整合其散見說解可知,與董仲舒強調「陰陽」、「五行」異質,並採用「因」、「就」等詞彙來描画二者之關係不同,劉向採用「某者,某也」的敘述方式,徑以「陰陽」來描画、定義「五行」,此說凡三見:


水者,北方之藏氣,至陰也。[163]


木者少陽,貴臣卿大夫象也。[164]


劉向以爲陽失在陰者,謂火氣來煎枯水,故川竭也。[165]


劉向以水爲「至陰」,則金當爲「少陰」,以木爲「少陽」,則火當爲「至陽」,至於被稱爲「中氣」的「土氣」則應了解爲陰陽二氣之中和,由此,五行之氣也就同等於陰陽之氣,「五行」失性的本質也就成爲陰陽之氣的盛衰變化。這一表述見於其對「渭水赤」的說解:


火沴水也,法嚴刑酷,傷水性也。五行變節,陰陽相干,氣色繆亂。皆敗亂之象也。[166]


五行互沴构成「五行變節」,而其本質則是「陰陽相干」,換言之,「五行」爲表爲果,「陰陽」爲裡爲因,《繁露》中異質性的「五行」與「陰陽」至此似乎同質化了,董仲舒理論中氣體不純的缺陷似乎也得到了彌補。


不過,劉向所謂「少陽」、「至陰」的具體內涵爲何,仍值得討論。在董仲舒理論中,少陽、太陽、少陰、太陰被用來描画四時更替中陰陽二氣的不同狀態,四者不可能並存於同一時空;但在劉向理論中,少陽、太陰被用以描画五行的不同性質,而五行不僅能够並存於同一時空,在〈五行傳〉中還存在互沴的關係,故照此邏輯,少陽、太陽、少陰、太陰應可並時而存。在上文所引「川竭」事中劉向用以描画「火氣來煎枯水」的「陽失在陰」,準確來說就是「至陽失在至陰」,「至陽」與「至陰」這兩種在董仲舒理論中絕不可能並存的狀態在劉向理論中卻發生正面衝突。顯然,劉向雖然襲用董仲舒「少陽」、「至陰」等概念,但這些概念中的「陰」、「陽」顯然再無法被視爲實體之「氣」,只能被了解爲笼统化的屬性。這樣看來,與其說劉向解決了「陰陽」與「五行」在實體層面的關係問題,不如說他通過將「陰陽」笼统化的方式將這一問題懸置了。在後來的思想史演進中,劉向這一略顯含糊的論述方式得到了不少學者的認可,《白虎通·五行》、《五行大義》等都採用了類似的表述方式。[167]


第二,基於「陰陽」笼统化的趨勢,與秦漢諸家多以「陰陽」論「刑德」不同,劉向「陰陽」說基本與「刑德」無涉,而是從「陰陽相干」的角度討論「尊卑」之間的互動關係。依照戰國以來普遍盛行的陰陽觀念,陰陽各主半歲,陽主則施德,陰主則正刑,悖之則生禍。故無論是《管子·四時》、〈曹氏陰陽〉等陰陽、月令文獻,[168]還是〈十六經〉、《淮南子·天文》等黃老文獻,乃至〈魯邦大旱〉、《大戴禮記·四代》等儒學文獻,戰國秦漢士人在論及寒暑失次等災異時多歸咎於「刑德」之失「時」。至於董仲舒,雖然不再嚴格強調應「時」施政,[169]但其「陽尊陰卑」的理論指向仍爲「刑德」關係:「陰,刑氣也;陽,德氣也」,「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170]將陰氣了解爲具有嚴酷、乖戾、怨怒、肅殺氣質的「刑氣」,反之則爲「德氣」。在《漢書·五行志》所載董仲舒15條《春秋》陰陽災異說中,其所推之「陰陽」亦與「刑德」關係甚密,例如莊公十一年「秋,宋大水」、襄公二十四年「秋大水」,董仲舒認爲此前戰爭頻仍,故「庶民愁怨,陰氣盛」,[171]將刑政所致之「愁怨」視爲陰氣之源;又如桓公十五年「春,亡冰」、莊公二十四年「大水」、二十八年「冬,大亡麥禾」,董仲舒認爲過在夫人「不正」、「淫亂」而致陰失節,[172]將女子淫佚視爲「陰氣」逆亂之由。事實上,董仲舒既以「刑德」說「陰陽」,以爲「惡之屬盡爲陰,善之屬盡爲陽」,[173]同時又試圖迴避以「時」施政的傳統刑德災異說,所以理論上說,可能導致災異的只能是作爲刑氣的「陰」,而不可能是作爲德氣的「陽」。在《漢書·五行志》所見董仲舒15條陰陽災異說中,有12條歸咎於陰氣之失,其中尤可關注的是對火災的解釋。在普通的災異學說中,火對應陽氣,火災勢必要歸咎於陽氣之失,但依照董氏陰陽說,陽皆爲善,故頗難將其視爲咎由。爲此,董仲舒引入了所謂「極陰生陽」的闡釋機制。《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言:「陽氣起於北方,至南方而盛,盛極而契合陰。陰氣起乎中夏,至中冬而盛,盛極而契合陽。」[174]可見,在董氏氣論中,陰陽二氣存在盛極而對轉的自然機制,而在論及襄公三十年「宋災」時,董氏即指出:「伯姬幽居守節三十餘年,又憂傷國家之患禍,積陰生陽,故火生災也」,在論昭公九年「陳火」時,又指出楚滅陳後,「陳臣子尤毒恨甚,極陰生陽,故致火災」,[175]藉助物極而反的機制將兩次火災歸咎於陰氣之失,此說兼顧董氏陰陽說的自然屬性和政治指向,雖略顯迂曲,倒也不失巧妙,而其中所言「憂傷」、「毒恨」之氣顯然仍是就刑德層面而言的。


當然,董仲舒也以「陰陽」論尊卑,如《春秋繁露·陽尊陰卑》篇提出:「諸在上者皆爲其下陽,諸在下者皆爲其上陰。」[176]是以在論及昭公四年「正月,大雨雪」時,董仲舒認爲「季孫宿任政,陰氣盛也」。[177]此外,董氏還以性別區分陰陽,故同樣是荒淫,夫人之淫被視爲「陰失節」,但「宋、衛、陳、鄭之君皆荒淫於樂」則被視爲「陽失節」。[178]只是這些論說相對零散,就整體而言,「刑德」關係無疑是其陰陽說的中心指向,特别典型的是成公元年「二月,無冰」事,董仲舒認爲其時「方有宣公之喪,君臣無悲痛之心,而炕陽,作丘甲」,[179]這裡「炕陽」的主體同時包含魯國君臣,由於他們在居喪期間未能順陰德而「悲痛」,故致「炕陽」,這種陰陽關係的失調顯然只需在刑德說框架內才干得以了解。


但是,在劉向《傳論》佚文中,其所言「陰陽」幾乎無一例外地指向尊卑關係而非刑德之異。在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事中,劉向明確指出「陰爲陽,臣制君也」。[180]在昭公二十五年「夏,夷狄穴藏之禽,來至中國」和僖公十年「冬,大雨雪」二事中,劉向提出了「陰居陽位」的說法,[181]這顯然也只需在君臣關係而非刑德關係的意義上才干得以了解。就上舉董仲舒所用的「亢陽」一詞而言,劉向《傳論》也頗見运用,但所指均爲專就君臣關係而言,如其釋「常陽」,以爲「君持亢陽之節」,[182]說桓公五年「大雩」,以爲「有亢陽之意,以御臣下」,[183]說宣公七年「秋,大旱」,以爲「時公興師而與齊伐萊,夫伐國,亢陽」,[184]足見其「亢陽」之說縱然來自董仲舒,但政治指向已經從刑德關係完整轉向君臣尊卑了。


第三,基於「陰陽」政治指向的差異,與董仲舒強調「陽尊陰卑」、「任陽不任陰」不同,[185]劉向在理論上主張陰陽合而成歲,各有分職,但在論述中又援用《春秋》「尊尊」之義,亟論陰盛之禍。在實體層面,董、劉均認可陰陽二氣各主半歲之說,但爲了論證重德輕刑的政治主張,董仲舒強調「陽出實入實,陰出虛入虛」,[186]以爲陽實主歲而成物,陰不過虛應其位而已。至於劉向,其在論及「無雲而雷」的生成機制時指出:


雷,陽也,雲,陰也。有雲然後有雷,有臣然後有君也。雷托於雲,君托於臣,陰陽之合也。故無雲而雷,示君獨處,無臣民也。[187]


陰、陽「合」而成物,不可偏失,當陽主之時,陰不可擾之,陰主之時,陽亦不可擾之,故其論雹、霰的生成機制:


雨雹,君臣之象也。陽之氣專爲雹,陰之氣專爲霰。……雹者,陰薄陽之象也。霰者,陽脅陰之符也。[188]


就人事而言,君臣應各盡其職,若大臣專擅君權則雨雹,若人君擅擾臣民則爲霰。此外,在闡述「常陽」、「犬禍」時,劉向歸咎於人君「孤陽持治」而致「臣下不附」;[189]在論及「冬雷」時,又指出盛陰主事之時,「若是陽不閉陰,則出涉危難而害萬物也」。[190]凡此均反映出劉向在理論上強調陰陽各盡其職而非陽尊陰卑的基本立場。在這方面,劉向陰陽說反較董仲舒更具自然論颜色,與戰國以來普遍盛行的陰陽刑德說也更爲接近。


不過,劉向在有關雹、霰之論的末尾指出:「《春秋》不書霰者,猶月蝕也」,他留意到,儘管雹、霰均爲異象,但《春秋》書雹而不書霰;同樣,日者羣陽之精,月者羣陰之精,二者之蝕均爲異象,但《春秋》書日蝕而不書月蝕。劉向認爲,《穀梁傳》三次特申「尊尊」之義,要撥亂反正,惟有重建尊卑分明的等級制度,故凡「陰脅陽」者,《春秋》皆書以彰其惡,至於「陽薄陰」者,則爲尊者諱而不書,這一辭例反映了《春秋》「尊尊」之義。事實上,今本《春秋》三《傳》以及《春秋繁露》等早期經傳均未提及這一書例,故此說一定有據,不過,它的確反映出劉向編纂《傳論》的現實動機。元、成以來,漢政的主要危機同樣是君權的闇弱和諸外家勢力的崛起,正是有鑒於「外戚貴盛,鳳兄弟用事之咎」,[191]劉向乃編纂《傳論》,意圖激勵成帝重振乾綱。因而,儘管在理論上強調陰陽各守其位,但在實際說解中,劉向仍有意強調陰勝之弊。在論及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隕霜不殺草」時,劉向援據卦氣說,認爲「於《易》,五爲天位,君位,九月陰氣至五,通於天位,其卦爲《剝》,剝落萬物,始大殺矣」,[192]肯定了九月「隕霜殺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他進一步指出,「明陰從陽命,臣受君令而後殺也」。卦氣說遭到傳統陰陽刑德說的影響,陰爻主殺本是其題中應有之義,但在劉向看來,縱然〈剝〉卦中陰爻已處君位,但仍需強調「陰從陽命」,將最終的殺伐之權歸諸「陽」,此中深意,同樣只需在西漢後期特殊的政局中才干得以了解。


爲了貫徹「尊尊」的政治訴求,劉向在災異行事定性中也有意強化陰勝陽之弊。《春秋》有「大雨雪」之異,其中「雨」本爲動詞,「大雨雪」實即「大雪」,對應〈五行傳〉,宜定爲「常寒」之罰,但劉向將「雨」視爲名詞,以「雨雪」爲「雪雜雨」,[193]將其定爲「常雨」之罰;[194]《春秋》又有「隕霜殺菽」,爲秋寒所致,與雨毫無關聯,但劉向亦定其爲「常雨」;至於「常寒」部分,劉向卻稱「《春秋》無其應」。這些災異定性方式無疑顯得怪異,故劉歆、班固、鄭玄乃至後世《五行志》均不從其說,改以二者爲「常寒」。事實上,回到劉向〈洪範〉五行學的自身體系,能够發現,其以「常雨」爲「陰氣勝」所致,至於「常寒」,則根據〈傳〉文「厥咎急,厥罰恒寒」之言,以爲人君施政急暴所致。基於此,劉向認爲「周之末世舒緩微小,政在臣下,奧(燠)煖而已」,基本不可能出現「常寒」,後者只會見於秦政,故「籍秦以爲驗」。總之,劉向刻意將「大雨雪」、「隕霜殺菽」,乃至「大雨雹」、「大水」等均定爲「常雨」,正是爲了充沛證成其「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衰亡寒歲,秦滅亡奧(燠)年」的歷史概括,從而激勵成帝不可失之舒急,特别是不可過於闇弱,失於「舒緩」。


最後,關於劉向陰陽說與〈五行傳〉文本之間的適應性問題,徐復觀在論董仲舒陰陽說時已指出:「陰陽五行的觀念,一經构成後,其自身便成爲一種客觀性的法式。」[195]陰陽、五行本就是相對獨立的兩種知識體系,更何況〈五行傳〉在「五行」、「五事」的基礎上更衍生出「六沴」體系,故劉向試圖以「陰陽」統攝「六沴」生成機制,必定面臨兩種體系之間的扞格。管見所及,至少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其一,〈五行傳〉的災異體系本非完整基於「陰陽」說而树立,故一旦劉向欲以「陰陽」統攝〈傳〉文所言災異,必定面臨削足適履的理論困境。例如,根據〈傳〉文,「視之不明—常燠」的咎由爲「厥咎舒」,故劉向凡說「常燠」,均以人君政教舒緩,不能有效掌握權柄為說,在其陰陽理論中應屬「陰脅陽」;但是從「常燠」的物候形態來說,主要指秋冬季節的溫度高於平均值,表現爲「無冰」、「冬雷」等,依照《管子·四時》等傳統陰陽刑德說,就是「陰」主事之時「陽薄陰」所致。同一災異,若據〈傳〉文,則失在陰勝;若據傳統陰陽說,則歸咎陽勝,二者之間顯然無法貫通。從《傳論》佚文來看,劉向在解釋「冬雷」的自然屬性時,選擇依據傳統陰陽說,以「陽不閉陰」加以說解:


《傳》曰:雷于天地爲長子,以其首長萬物,與之出入,故雷出萬物出,雷入萬物入。夫雷者,人君之象,入則除害,出則興利,雷之微氣以正月出,其有聲者以二月出,以八月入,其餘微者以九月入,冬三月雷無出者,若是陽不閉陰,則出涉危難而害萬物也。[196]


雷爲陽氣,故「冬雷」的缘由自然就是「陽不閉陰」,但是,在《傳論》所依託的「四時—五行」體系中,「視」對應火行,爲盛陽所主,陽氣自應宣洩,實無「禁閉」之理,故此在說解惠帝二年「時又冬雷,桃李華」時,劉向又轉而援據〈傳〉文:「常奧(燠)之罰也。是時政舒緩,諸呂用事……」[197]將「冬雷」歸因於陰勝陽之害,前後異詞,言行一致。


又如上舉「聽之不聰—常寒」,《傳論》稱:「極陰氣動,故有魚孽。魚孽者,常寒罰之符也。」以「常寒」爲陰氣過盛所致,依照劉向陰陽說的政治指向,應當了解為大臣擅權而君主闇弱;可是,「常寒」在〈五行傳〉中對應的咎由是「厥咎急」,應該是人君「亢陽」急暴所致,二者之間再次出現矛盾。


其二,即便在理論闡釋中坚持圓融,《傳論》在說解具體災異時又有對同一事類的陰陽定性與其理論闡釋分歧者。關於「皇之不極—龍蛇之孽」,劉向在理論部分以龍爲鱗蟲而生於水,故定爲「陰類」;但在說解惠帝二年正月癸酉旦「有兩龍見於蘭陵廷東里溫陵井中」事時,卻以龍爲陽:「龍,陽類,貴象也。上則在天,下則在地,不當見庶人邑里室家井中,幽静之象也。」[198]類似說法又見於其對「秦文公大獵」事的說解中:


秦文公大獵,有龍出逐文公,公射得之。龍逐人,非所當也,射而得之,非所當射得也。射爲射妖,龍爲龍孽,皆瞀亂之君所致也。龍者天之象,陽之表,超乎眾也。射,兵革之禍也。龍傷獲,爲擒滅之患,是國且有兵,將擒獲也。文公感悟,改行自新,因居汧之隂,子孫繁昌。[199]


何以會出現這種矛盾呢?從佚文來看,劉向《傳論》以「孽」爲某類異物之作祟,故作「孽」之物的陰陽屬性應與「六沴」致災的陰陽關係相合,如「言之不從」以亢陽而致災,則「介蟲」亦被視爲「陽氣所生」,「聽之不聰」以陰盛而致災,則「魚孽」亦被視爲「極陰氣動」之所生。對「皇之不極」而言,既以群陰蔽陽而致災,則只需將「龍蛇」同樣視爲作祟之異物,其屬性就應爲陰類。從《傳論》佚文來看,劉向在說解《左傳》「魯莊公時有內蛇與外蛇鬭鄭南門中」與「文公十六年夏,有蛇自泉宮出」兩次「蛇孽」時,均視蛇爲不祥異物,但在「龍孽」的部分,其態度卻有所不同。在說解「史記夏后氏之衰,有二龍止於夏廷」與《左傳》昭公十九年「龍鬭於鄭時門之外洧淵」時,他仍視龍爲異象,但在上舉漢惠帝、秦文公二事中,劉向雖然同樣將其定爲「龍孽」,但其龍或困於井中,或傷而見擒,實際是將龍自身視爲「貴象」,而以其受厄爲異。因而,在「皇之不極」以陰勝而致災的整體立意下,劉向在這兩事的說解中很自然地以龍爲陽類,而以陰氣害陽爲說。就災異行事自身的說解來看,這兩處說解並無不妥,但其與「龍蛇之孽」的理論闡釋卻构成了矛盾,事實上更悖離了劉向對「孽」這一災異類屬的整體定性。究其缘由,即在於從劉向〈洪範〉五行學自身體系來看,「龍蛇」既爲作「孽」之主體,則龍困、龍傷自身非但不是災異,反倒是銷災之瑞了;但在漢人的普遍觀念中,龍困、龍傷又不可能不是災異,劉向嘗試牽合〈傳〉文與漢人的普通知識,難免出現這樣的疏漏。事實上,〈傳〉文所言「龍蛇之孽」本是含糊之辭,龍見、龍鬭、龍困、龍傷均可包含其中,但一旦劉向將「六孽」系統地陰陽化,明確賦予它們某種致災機制,龍見與龍傷這兩種完整相反的狀態就不可能被同時視爲災異而加以系統地說解了。


總之,通過對「陰陽」說以及基於此而构成的「四時—五行」體系的援藉,劉向將〈五行傳〉的中心立意從對君主個人德行的全面約束轉移爲君臣權力關係的合理分配。這一工作雖然難稱圆满,但劉向對於〈傳〉文學理體系的整體掌握,以及對若干文本細節的關注仍值得肯定。在劉向的理論體系中,陰陽各有分職,故人臣不可妄擅君權,君主也應威严重臣執事之權以及庶民利益;不過,西漢後期政局的中心問題在於王綱不振,權柄下移,故劉向在說解中復援《春秋》「尊尊」之義,強化「陰氣勝」的政治危害,反映出鮮明的現實指向。


六、〈洪範〉五行學體系中的《春秋》三《傳》


關於劉向《春秋》學的師學背景,《漢書·楚元王傳》和〈儒林傳〉均載其以故諫大夫受《穀梁》學,[200]此說影響頗大,廖平《穀梁古義疏》即將《說苑》、《列女傳》及《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春秋》說解均視爲「穀梁古義」而予以輯錄;不過,早於《漢書》的桓譚《新論》稱「劉子政、子駿、子駿兄弟子伯玉,俱是通人,尤珍重《左氏》」,[201]可知劉向亦習《左傳》。章太炎《鎦子政左氏說》遂據桓說而考得「《說苑》、《新序》、《列女傳》中所舉《左氏》事義六七十條」,[202]其中雖不無牽強者,[203]但已足證劉向學貫左、穀。此外,題名徐彥的《春秋公羊傳疏》引鄭玄《六藝論》,以「治公羊者」有「安樂弟子陰豐、劉向、王彥」,[204]此說未知何據,但唐晏《兩漢三國學案》據《說苑》所引《春秋》說,考知其「多同於《公羊》,其用《穀梁》者無幾」,[205]認爲這固然可能是東漢以後經師刪削《穀梁傳》所致,但在師法分派中仍將劉向同時列入「穀梁派」和「公羊顏氏派」。錢穆〈劉向歆父子年譜〉則據《漢書·楚元王傳》所載劉向奏疏,同樣考知其兼用公羊義,[206]故劉向兼治三《傳》說漸成定論。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鐮田正、池田秀三、野間文史先後撰文,应用包含《漢書·五行志》在內的資料,進一步廓清了劉向《春秋》學的特點:[207]其一,解經以《穀梁傳》爲宗;其二,說災異常用董仲舒《春秋》公羊說;其三,頗用《左傳》史事。凡此已成爲學界認識劉向《春秋》學的基本立場。


不過,關於《漢書·五行志》能否作爲劉向《春秋》學的研讨資料,學者也有不同见地。章太炎《鎦子政左氏說》遍舉向書所見《左傳》說,唯不取《漢書·五行志》,即「以其專詳災異,故亦不道」。陳侃理在解釋劉向《春秋》學雜取三《傳》的現象時,也認爲「《洪範五行傳論》本意不在解釋《春秋》,《春秋》經文和《公》《穀》《左氏》傳文在其中都只取其作爲災異行事的史料意義」。[208]的確,《傳論》畢竟是一部〈洪範〉五行學論著,其所見《春秋》災異說解自然要與純粹的《春秋》傳說加以區別,但前文亦已指出,劉向援取《春秋》「災異」說以闡釋〈五行傳〉「六沴」說,又取《春秋》「尊尊」之義以申其陰陽災異說,可見《春秋》學已經深化參與了劉向〈洪範〉五行學的學理體系構建,而《春秋》學複雜的傳本、訓詁、辭例等問題也勢必影響到劉向對具體災異行事的說解。因而,劉向《春秋》學的基本特點雖已廓清,但劉向如何運用三《傳》以構建其〈洪範〉五行學體系,仍是未能充沛釐清的問題,以下即從經本、訓詁、辭例、史事、災異論等角度分別加以討論。


首先,在經本和訓詁層面,劉向《傳論》嚴守穀梁師法。從《漢書·五行志》對董仲舒、劉向、劉歆三人《春秋》說解的徵引來看,董仲舒用公羊家經本,劉歆用《左傳》所引經文,劉向則全依穀梁家經本。例如襄公九年宋國火災,《公羊傳》載:「春,宋火。曷爲或言災,或言火?大者曰災,小者曰火。然則内何以不言火?内不言火者甚之也。」《穀梁傳》載:「春,宋災。外災不志。此其志何也?故宋也。」[209]知公羊經本作「宋火」,穀梁經本作「宋災」。《漢書·五行志》引劉向《傳論》作「宋災」,[210]知其用穀梁經本。又如僖公十年,《公羊傳》言:「冬,大雨雹」,《穀梁傳》作「大雨雪」,而《漢書·五行志》引劉向《傳論》亦作「大雨雪」,[211]可知劉向於公、穀異文處皆據穀梁經本。[212]


至於經文訓詁,劉向亦尊穀梁說。池田秀三、黃啓書、張書豪、陳侃理在剖析劉向災異論的《春秋》學背景時均舉出其兼用公羊、穀梁經說的若干例證,[213]假如將這些經說細分爲訓詁和辭例兩類,能够發現,在訓詁層面,凡公、穀異說,如「西宮」、「晦」、「齊大災」、「御廩」等處,則劉向一依穀梁說,唯在辭例層面於公、穀有所依違。嚴守訓詁而於辭例則多有活用,這或許也反映出劉向對於「師法」的了解。


其次,在辭例層面,劉向守穀梁說而補綴以公羊,偶見違穀梁而遵公羊者,亦有於三《傳》皆無據而自成其說者。劉向於公、穀辭例有別時,仍以穀梁說爲宗,如以《春秋》「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以「隕霜殺菽」爲「重殺穀」等,[214]皆據《穀梁傳》。至穀梁無說者,則頗據公羊辭例。池田秀三舉昭公九年「陳火」事爲例,[215]以劉向「皆外事」、「《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數語爲《公羊傳》之說,但莊公十一年「宋大水」,《穀梁傳》以爲「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後也」,[216]知其亦有內外例。至於書「陳火」之義,《穀梁傳》以爲「閔陳而存之也」,其於昭公八年、昭公十三年更兩次明言「不與楚滅」,知穀梁自有此例,不用轉引公羊。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成公五年夏「梁山崩」,劉向以爲「梁山在晉地,自晉始而及天下也」,[217]所謂「及天下」之說不見於《穀梁傳》,而《公羊傳》則言:「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爲天下記異也。」[218]知劉向於穀梁無說處頗據公羊辭例爲說。


值得留意的是,劉向不滿足於機械征引公、穀傳文,更據二《傳》辭例加以推演,所及或有二《傳》所未揭者,以至有將公、穀二家辭例加以融會而成新說者。典型者如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劉向認爲:


劉向以爲象晉文公將行伯道,後遂伐衛,執曹伯,敗楚城濮,再會諸侯,召天王而朝之,此其效也。日食者臣之惡也,夜食者掩其罪也,以爲上亡明王,桓、文能行伯道,攘夷狄,安中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219]


池田秀三已留意到「實與而文不與」之例出自《公羊傳》,[220]但在公羊學中,這條辭例僅用於貶稱「人」、貶稱「師」例,與日食無涉。至於「夜食」之說,本爲《穀梁傳》辭例,[221]然穀梁僅以其標示日食時間,並未賦予其大義。劉向將兩家辭例加以融合,以爲齊桓、晉文雖違「尊尊」之道,然情勢所逼,不得不然,故天以「食」微顯其惡,復以「夜」爲之掩。末句「蓋」字顯示劉向此說並無師法可據,但其豐富了《春秋》學的闡釋向度,就其〈洪範〉五行學所關注的君臣關係而言,亦呈現了其內在的複雜性,不失爲匠心獨運之說。


至於徑違穀梁辭例而轉依公羊者,管見所及僅見於「不雨」事。《穀梁傳》以「不雨」之書例見人君之勤怠:僖公朝凡一時「不雨」即著於史,說明僖公「閔雨」,「有志乎民」,值得褒揚;至文公朝則數時「不雨」乃書,說明文公「不憂雨」,「無志乎民也」。[222]《公羊傳》則認爲「不雨」與「旱」同類,只是「旱」對農事有實際影響,屬於「災」,而「不雨」則未致莊稼歉收,屬於「異」。[223]至於劉向,其以「不雨」與「旱」、「大雩」同列爲「常陽」,以爲「不傷二穀,謂之不雨」,[224]在說解僖公朝「不雨」時也全無獎善之意,反以其爲僖公「炕陽之應」,顯然是悖穀梁而徑取公羊說。


劉向《傳論》所言辭例又有不見於三《傳》者,主要是四處「不書」例:「不書月食」、「不書霰」、「小燠不書」和「不書華」。《公羊傳》、《穀梁傳》均有「不書」之例,或以常事而不書,[225]或以顯惡,或以赦小過,或以異內外,但劉向所言的四條「不書」例皆不見於今本三《傳》。其中,「不書月食」與「不書霰」已見於前論,是在陰陽互勝的兩類災異中僅書「陰勝陽」者,[226]體現了劉向〈洪範〉五行學「尊尊」的現實政治指向。至於另外兩處,均見於「視之不明」部分,一爲「常燠」的理論闡述,一爲「草妖」的行事說解:


劉向以爲《春秋》「亡冰」也。小奧(燠)不書,無冰然後書,舉其大者也。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李梅實」。劉向以爲周十二月,今十月也,李梅當剝落,今反華實,近草妖也。先華而後實,不書華,舉重者也。[227]


根據〈五行傳〉「視之不明」條「厥咎舒,厥罰恒燠」之言,劉向以「常燠」爲人君舒緩之罰,其形態則包含無冰、秋冬木復華、冬雷等。基於劉向「周失之舒」的整體判斷,《春秋》本應多見「常燠」之罰,但事實上,《春秋》「時燠」僅見於桓公十四年、成公元年、襄公二十八年三次「無冰」,其餘因「時燠」導致的異象則均未見書,故劉向以「小燠不書」爲說。所謂「小燠」,即秋冬木復華、冬雷等,與「無冰」相比,劉向認爲這些異象水平較輕,故《春秋》赦小過而僅「舉其大者」。至於「不書華」,此處之「華」即屬「小燠」,故以「舉重」而「不書華」本質上仍是「小燠不書」,二者可歸併爲一例。《穀梁傳》以「舉重」而「不書」者凡三見,[228]所涉爲隕霜事、伐國事,劉向顯然據其加以推演。通過這一辭例,劉向有效解決了其「周失之舒」的〈洪範〉五行學判斷與《春秋》學「時燠」事稀見之間的矛盾。換言之,包含「不書霰」、「不書月食」在內,這三種「不書」在方式上雖爲《春秋》辭例,但其功用則是完整服務於劉向〈洪範〉五行學的,也只需在後者的體系中才干得以了解。


第三,在史事層面,劉向論《春秋》災異,於三《傳》皆有所取,亦有於三《傳》皆無可徵者。如定公二年「兩觀災」,劉向以其「奢僭過度」,說僅見於《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子家駒之言;哀公三年「桓宮、僖宮災」,孔子之言僅見於《左傳》;[229]至於《春秋》不載而專引《左氏傳》的災異更有10條見存。值得留意的是,劉向《傳論》在說解《春秋》災異時有意牽合〈五行傳〉文,所言史事細節有於三《傳》並諸書皆無徵者。例如桓公五年「大雩」,劉向認爲:


先是,公弑君而立,有自危之心,而下有悲懟之氣,外結大國,娶於齊,以爲夫人。後比二年,天子使大夫來聘。桓上得天子意,憑大國之心,則有亢陽之意以御臣下,興州丘之役以勞庶民,則臣下離心而不從,故應是而秋大旱。[230]


這裡弒君、外結大國、娶於齊、天子使大夫來聘、興役諸事均見於《春秋》,然其所言桓公自危之心、亢陽之意,以及臣下怨懟之氣、離心不從之事,則於史無徵。考劉向於「常陽」之咎由言:「君持亢陽之節,興師動眾,勞人過度,以起城邑,不顧庶民,臣下悲怨。但是心不能從」,[231]對比來看,此恐爲劉向爲牽合〈五行傳〉而敷演之辭。類似的還有昭公十八年「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劉向認爲:


宋、陳,王者之後,衛、鄭,周同姓也。時周景王老,劉子、單子事王子猛,尹氏、召伯、毛伯事王子鼌。子鼌,楚之出也。及宋、衛、陳、鄭亦皆外附於楚,亡尊周室之心。後三年,景王崩,王室亂,故天災四國。天戒若曰:不救周,反從楚,廢世子,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辠也。[232]


關於周室公卿分事王子猛、王子鼌,見於昭公二十二年、二十六年《春秋》經文,至於「及宋、衛、陳、鄭亦皆外附於楚」,則與《春秋》及三《傳》所言情勢分歧。《春秋·昭公十三年》:「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衞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伯、小邾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233]平丘之盟再次確認了晉國的霸主位置,在盟會前,衛人言於叔向曰:「諸侯事晉,未敢攜貳」;昭公十六年二月,晉卿韓起聘於鄭,子產言於子大叔曰:「吾非偷晉而有二心,將終事之」;昭公十八年,楚左尹言於楚平王曰:「晉、鄭方睦。」[234]總此來看,除昭公十三年楚平王復封陳、蔡,故陳時附於楚外,其餘三國在此時皆附於晉,而《左傳·昭公十九年》載楚少師費無極之言:「晉之伯也,邇於諸夏,而楚辟陋,故弗能與爭。」[235]可見此時晉國的霸權不僅爲宋、衛、鄭所擁戴,事實上也得到楚國的承認,故劉向四國「皆外附於楚」之說,實與《春秋》及三《傳》均不相合。這一現象再次顯示,與辭例一樣,劉向《傳論》所言春秋史事的去取也是基於其〈洪範〉五行學體系的,不可徑視爲其《春秋》學說,更不能徑視爲穀梁家經說。


第四,在災異論層面,劉向《傳論》對董仲舒《春秋》災異說雖多有採獲,但多歸本於〈五行傳〉。如上舉昭公九年「陳火」,劉向在論述中雖然言及《春秋》辭例,然舉其咎由,則歸於「陳侯弟招殺陳太子偃師」,所據正是〈五行傳〉「殺世子……則火不炎上」之言。這一點學者所論既夥,不再贅言。[236]


總之,劉向《傳論》於《春秋》經本、訓詁皆守穀梁師法,於辭例則融會公、穀而時加推演,於史事則出入三《傳》,偶見敷演虛應之辭,而這些最終都統攝於其〈洪範〉五行學體系之中。在這個意義上,無論穀梁學、公羊學,還是左氏學,對於一部〈洪範〉五行學論著而言都屬於「他經」之說,這使得劉向能够暫時超越其穀梁學師法傳人的立場,於三《傳》之間從容周旋,以至當傳統《春秋》學說無法爲其提供足夠支持時,他還能够提出新的「辭例」、「史事」以爲彌縫。漢儒說經,一經有一經之體例,雖可相互發明,卻不可輕易混杂,假如忽視了《漢書·五行志》的〈洪範〉五行學背景,徑以其所存佚文爲向、歆父子之《春秋》學說解,[237]完整從《春秋》學的立場來加以評騭,則不僅難以真正認識劉向〈洪範〉五行學的經學史意義,對其《春秋》學的認識也會有失偏頗。


七、結論


揚雄《法言·淵蹇》言:「菑異,董相、夏侯勝、京房。」[238]三人分別代表了《春秋》災異論、〈洪範〉五行學和《易》學卦氣說,顯示出漢人對儒家災異論體系的基本認識,而劉向立足於〈洪範五行傳〉,左右採獲《春秋》災異論和《易》學卦氣說,頗具集大成的意味。當然,各經自有體例,兼有師法之異,至於戰國以來出現的各種具有數術背景的災異說,触及月令、陰陽、刑德、星占等多個知識傳統,它們之間既有互通,又各存異說,要將如此駁雜多元的經說、災異論以「傳論」這種「副文本」的方式融爲一體,其難度不可思议,文本中出現割裂、矛盾等現象實在所難免。加上《傳論》於晚唐五代之際逐漸亡佚,僅以引文的形態見於各種漢唐文獻之中,而諸家稱引的體例不一、援用時對原文的忠實度寬嚴不一,這些要素結合在一同,使得今日所見劉向《傳論》的形態顯得斑駁迷離。本文在論述中已經盡可能對羣書所見佚文進行比勘,擇取相對可信者,但這一工作顯然不可能完整牢靠,本文一切論斷事實上都遭到资料有限性、可信度的限制;不過,通過大量资料的積累,仍可對劉向〈洪範〉五行學的基本形態及其在漢代經學史、知識史上的意義做出一些基本判斷,以下略作總結。


第一,劉向依託於〈五行傳〉,通過轉移、擴充〈傳〉文的語義指向,改變了〈傳〉文原有的災應說,重建了一套更契合其學術理念和政治訴求的占驗體系,並在此基礎上對各種災異行事的成因做出解釋。假如僅將劉向對災異行事的說解與〈傳〉文自身加以对比,二者之間常顯得關聯甚微;但若將劉向對於〈傳〉文的重新闡釋置於其間,則《傳論》內部仍顯示出較強的系統性。劉向還努力於呈現〈五行傳〉占驗體系的合理性,他以〈傳〉文為基礎,征引《易》學、《春秋》學經傳以及月令、陰陽、星占等數術知識,爲〈五行傳〉建構起庞大的學理體系。儘管其占驗體系與學理體系仍存在若干疏漏,但這一努力方向仍值得關注。


第二,劉向《傳論》進一步提升了漢代〈洪範〉五行學的儒學颜色。〈五行傳〉雖依託〈洪範〉經文,但無論其開篇所言大禹「洪祀六沴」之事,還是其占術、「共禦」之術的設計,都具有鮮明的數術颜色。夏侯始昌所傳師法通過對「共禦」之道的儒學化闡釋,已經淡化了〈傳〉文的數術颜色,但無論是夏侯勝據〈傳〉預測昌邑王遭廢事,還是其僅在少數師弟間傳承的師授方式,都顯示出早期〈洪範〉五行學仍具有相當的數術颜色和「秘密知識」的性質。隨著劉向《傳論》的編纂與傳播,〈洪範〉五行學的性質發生了重要變化。他以《周易》乾坤、四正卦與「六事」相配,賦予「六沴」以結構上的合理性;又以《春秋》「災異」譴告說闡述「六沴作見」的生成機制,使「六沴」這一數術概念徹底融入傳統經傳的知識體系中。在援納陰陽、星占等數術知識時,劉向也在一些細節上對其加以儒學化改造。凡此均顯示劉向試圖突破傳統經傳與數術知識的邊界,以「六藝」爲中心重建漢儒知識體系的雄心。這一趨勢在劉歆《洪範五行傳論》和《漢書·五行志》中得到進一步強化,特別是後者的編纂使得〈洪範〉五行學徹底由一種「秘密知識」轉變爲儒家經傳體系、乃至士人公共知識體系的組成部分。作爲《漢書·五行志》的基礎,劉向《傳論》在漢代〈洪範〉五行學不斷儒學化的進程中具有標誌性意義。當然,在提升〈五行傳〉「六沴」部分儒學颜色的同時,劉向對於其「五行」失性部分的闡釋卻未能充沛提示出〈傳〉文試圖擺脫傳統時令說的儒學化嘗試,而是將其重新納入戰國以來影響庞大的陰陽刑德說傳統中,顯示出數術自身作爲漢人公共知識的一部分,同樣具有庞大的影響力。


第三,劉向《傳論》體現出貫通六藝、雜取師法的解經風格,在西漢經學史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漢代經學始終存在兩種解經風格之間的爭論,夏侯建「從五經諸儒問與《尚書》相出入者,牽引以次章句」,[239]由此惹起夏侯勝「破碎大道」的批評;劉歆批評所謂「博學者」「不思多聞闕疑之義,而務碎義逃難,便辭巧說,破壞形體」;[240]何休則批評公羊學先師「倍經恣意,反傳違戾」、「征引他經」、「以無爲有」。[241]從劉向《傳論》看來,爲了給每條〈傳〉文確立學理依據,劉向大量征引他經,以至不惜增字解「傳」、自定《春秋》辭例、牽合史事,看起來正是夏侯勝等人所批評的那種解經風尚的代表。對於夏侯建、劉向等「博學者」來說,「六藝」包含萬理而爲一體,故在整個經傳體系內相互援納,乃至調動全部的知識資源以輔翼解經,似乎都是理所當然;不過,這一措施的理論前提是「六藝」的確包羅萬象且內部體系嚴整有序,但正如劉歆所言,「後世經傳既已乖離」,「六藝」及其闡釋體系的構成本就駁雜多元,脫胎於晚周儒學、又經歷秦火的「六藝」更無法真正包含全部的知識,即便是〈五行傳〉這樣的小型文本,也融合了〈洪範〉經文、五行相生說、月令忌讳以及漢儒大一統政管理論等多種觀念,具有相當的異質性。因而,一旦突破文本自身的邊界,過度援取外部知識,就很難避免闡釋體系的駁雜、迂曲以至矛盾、割裂。劉向在處理「冬雷」、「桃李華」、「龍孽」等問題時出現的前後矛盾,基本缘由正在於〈五行傳〉自身的異質性特徵事實上無法滿足其對於〈洪範〉五行學系統、學理性的高度追求。更重要的是,儘管劉向的本意是爲了彰顯〈五行傳〉的系統性,但在這種解經思绪下,〈傳〉文被切割爲大量零散、獨立的闡釋單元,從屬於不同的闡釋體系,〈傳〉文自身結構的獨特性和整體性事實上也就被消解了。窮究微旨而大義不彰,故難免招致「破碎」、「碎義」、「破壞形體」的批評。


值得留意的是,夏侯建在反駁夏侯勝的批評時,曾指出後者「不能應敵」;劉歆則認爲這些經師巧詞辯說的目的在於「逃難」,即逃脫問難;何休也指出導致公羊先師倍經妄說的缘由在於「其勢雖問,不得不廣」。凡此均顯示,這種崇尚博取的解經風格與漢人辯經問難之風的興盛有關。劉向《傳論》雖非問難之作,但旨在全面闡述〈五行傳〉的合理性,其企图和書寫方式與「應敵」者十分相似。爲了應敵守注,所以援納他經之說以爲倚助,對於傳注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更要盡力彌縫迴護,每一處細節都不肯放過。在此過程中,儘管一切的闡釋最初都旨在爲原始文本提供更多的支持,但隨著闡釋體系的不斷擴大,它最終會逐漸脫離原始文本,成爲籠罩在其外圍的「金鐘罩」。這個「金鐘罩」在一定情況下的確能够抵擋來自各方的問難,但它橫亙於讀者與原始文本之間,事實上也難免成爲阻擋讀者進入原始文本的障礙。這不僅成爲夏侯建、劉向等章句經師難以逃脫的悖論,在後來中古義疏學的發展中也同樣有所體現。


本文在修訂過程中蒙匿審專家惠賜高見,特此致謝!


注釋:


[144] 《晉書》卷83〈江逌傳〉,第2174頁;(清)陳壽祺《尚書大傳》卷3,四部叢刊景清刻左海文集本。


[145]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頁。


[146] (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卷5〈曾子天圓〉,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98頁。


[147]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17頁。關於劉向陰陽災異說與董仲舒之關係,可參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三)》,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頁。


[148] 關於戰國以來陰陽、五行學說的融合,可參龐樸〈陰陽五行探源〉,《中國社會科學》1984年第3期,第75~98頁。


[149] 可參拙文:〈《洪範五行傳》災異思想析論——以戰國秦漢五行及時月令文獻爲背景〉,《蘇州大學學報》2018年第6期,第187~191頁。


[150] 在劉向之前,漢儒已有用陰陽說闡釋〈五行傳〉者,如劉向《傳論》所載「一曰」在解釋「常風」時即稱「陰陽相薄偏氣,陽多爲風,其甚也常風」。《南齊書》卷19志第11〈五行〉引「思心傳」,第419頁。


[151] 《魏書》卷112上〈靈徵志〉引《洪範論》,第3167頁。


[152] 「陽不由閉」,或言「陽不閉陰」,皆指陽不閉藏於盛陰。當盛陰主事之時,陽宜閉藏公开以「孕毓根核,保藏蟄蟲」,若以此時洩露,則為盛陰所傷,且將連累萬物。《漢書》卷27中之上〈五行志〉,第1364頁。


[153]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23頁。


[154] (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引《洪範五行傳》,第1723頁。


[155] 田中麻紗巳〈劉向の災異說について——前漢災異思想の一面〉,《集刊東洋學》第24号(1970),第32頁。


[156] 《魏書》卷112上〈靈徵志〉引《洪範論》,第3163頁。


[157] 《隋書》卷23志第18〈五行下〉引「劉向曰」,第720頁。


[158] (唐)瞿曇悉達《開元占經》卷5〈日占一〉,第48頁。


[159] (唐)瞿曇悉達《開元占經》卷9〈日占五〉,第91頁。


[160]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2〈陰陽終始〉,第340頁。


[161]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天辨在人〉,第335頁。


[162]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二)》,第357頁。


[163] 《隋書》卷22志第17〈五行上〉,第692頁,標點未盡從;《史記》卷105〈扁鵲倉公列傳〉,第3361頁;《後漢書》卷6〈孝順孝沖孝質帝紀〉,第256頁;志第15〈五行三〉劉昭注引「鄭玄曰」,第3306頁。


[164]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19頁,又見於《隋書》卷22志第17〈五行上〉引《洪範五行傳》,第698頁。


[165] 《漢書》卷27下之上〈五行志〉,第1451頁。


[166] 《隋書》卷22志第18〈五行下〉引《洪範五行傳》,第726頁。


[167] (清)陳立《白虎通疏證》卷4〈五行〉,第169~170頁;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注》卷1,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版,第14頁。


[168] 《管子·四時》:「陰陽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時者,陰陽之大徑也。刑德者,四時之合也。刑德合於時則生福,詭則生禍。」〈曹氏陰陽〉:「諸螯蟲皆陰分,刑也。」「諸刺傷害人者亦陰而刑也。」《淮南子·天文》:「日冬至則斗北中繩,陰氣極,陽氣萌。故曰冬至爲德。日夏至則斗南中繩,陽氣極,陰氣萌。故曰夏至爲刑。」〈魯邦大旱〉:「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諸刑與德乎?』」《大戴禮記·四代》:「陽曰德,陰曰刑。」黎翔鳳《管子校註》卷14〈四時〉,第838頁;何寧《淮南子集釋》卷3〈天文〉,第208頁;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205頁;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頁;(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卷9〈四代〉,第170頁。


[169] 《春秋繁露·如天之爲》:「天非以春生人,以秋殺人也。當生者曰生,當死者曰死,非殺物之義待四時也。而人之所治也,安取久留當行之理,而必待四時也。」(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7〈如天之爲〉,第464~465頁。可參:末永高康〈董仲舒陰陽刑德說について〉,《中國思想史研讨》卷15(1992),第59~88頁。


[170]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霸道通三〉,第331頁;卷11〈陽尊陰卑〉,第327頁。


[171]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43、1345頁。


[172]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07頁;卷27上,第1339、1344頁。


[173]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陽尊陰卑〉,第327頁。


[174]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6〈循天之道〉,第445頁。


[175]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26、1327頁。


[176]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第336頁。


[177]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23頁。


[178]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29頁。


[179]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07頁。


[180] 《漢書》卷27下之上〈五行志〉,第1445頁。


[181]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14、1423頁。


[182] 《隋書》卷22志第17〈五行上〉引《洪範五行傳》,第705頁。


[183] (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引《洪範五行傳》,第1723頁。


[184] (宋)李昉等撰《安定御覽》卷35〈時序部二十〉引《洪範五行傳》,第167頁下欄B。


[185]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陽尊陰卑〉,第323頁;〈陰陽位〉,第338頁。


[186]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1〈陰陽位〉,第338頁。


[187] 《魏書》卷112上〈靈徵志〉引《洪範論》,第3167頁。


[188] 《南齊書》卷19志第11〈五行〉引《傳》,第414頁。


[189] 《南齊書》卷19志第11〈五行〉引「言傳」,第423頁;《隋書》卷22志第17〈五行上〉引《五行傳》,第712頁。


[190] 《南齊書》卷19志第11〈五行〉引《傳》,第413頁。


[191] 《漢書》卷36〈楚元王傳〉,第1950頁。


[192]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09頁。中華本標點作「九月陰氣至,五通於天位」,誤。


[193] 《漢書》卷27中之上〈五行志〉,第1364頁。


[194]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22頁。


[195]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二)》,第357頁。


[196] 《南齊書》卷19志第11〈五行〉引《傳》,第413頁。


[197]《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20頁。


[198]《隋書》卷23志第18〈五行下〉引《洪範五行傳》,第667頁。


[199] (唐)瞿曇悉達《開元占經》卷120〈龍魚蟲蛇占〉引《洪範五行傳》,第1137頁。標點未盡從。


[200] 《漢書》卷36〈楚元王傳〉,第1929頁;卷88〈儒林傳〉,第3618頁。


[201] (漢)桓譚撰、朱謙之校輯《新輯本桓譚新論》卷9〈正經篇〉,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39頁。


[202] 章太炎《鎦子政左氏說》,《續修四庫全書》第128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浙江圖書館刊《章氏叢書》本,第540頁下欄A~B。


[203] 可參:張沛林《追尋平實精微——漢唐春秋穀梁學論稿》,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83~84頁。


[204] 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序》,(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759頁下欄A。


[205] 唐晏《兩漢三國學案》卷8〈春秋〉,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402、411頁。


[206] 錢穆〈劉向歆父子年譜〉,原刊《燕京學報》第7期(1930),後收入氏著《兩漢經學今古文平議》,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8頁。


[207] 鐮田正《左傳の成立と其の展開》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劉向父子に於ける春秋學の推移〉,東京:大修館書店1963年版,第401~414頁;池田秀三〈劉向の學問と思想〉,《東方學報》第50辑(1978),第109~190頁;野间文史〈劉向春秋說考〉,《哲学》第31輯(1979),第57~70頁。


[208] 陳侃理《儒學、數術與政治:災異的政治文化史》,第120頁。


[209]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9,(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002頁上欄B~下欄A;《春秋穀梁傳注疏》卷1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270頁下欄A。


[210]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24頁。


[211] 關於此處「大雨雪」,劉知幾《史通》曾據以批評《漢書·五行志》體例失次:「其述庶徵之恒寒也,先云『釐(僖)公十年,冬,大雨雹。』隨載劉向之占,次云『《公羊》經曰:大雨雹。』續書董生之解。案公羊所說,與上奚殊,而再列其辭,俱云『大雨雹』而已。」然錢大昕已指出,此以劉知幾所據本《漢書》誤作「冬,大雨雹」,故有此誤判,南、北監本《漢書》均作「冬,大雨雪」,知班志體例之精。(唐)劉知幾撰,(清)浦起龍通釋《史通通釋》卷19〈外篇 漢書五行志錯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頁;(清)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12,陳文和主編《嘉定錢大昕全集(增訂本)·第九冊》,南京:鳳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頁。


[212] 關於《漢書·五行志》僖公七年「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事,《公羊傳》作「夜」,《穀梁傳》作「昔」,然《漢書·五行志》此處並言「董仲舒、劉向以爲」,其所引經文或據董氏《災異之記》,至於劉向此處所用經本則難以考知。《漢書》卷27下之下〈五行志〉,第1508頁。


[213] 池田秀三〈劉向の學問と思想〉,《東方學報》第50輯(1978),第127页;黃啓書〈試論劉向、劉歆《洪範五行傳論》之異同〉,《臺大中文學報》,第27期(2007),第140頁;張書豪〈《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災異論〉,《先秦兩漢學術》第10期(2008),第91頁;陳侃理《儒學、數術與政治:災異的政治文化史》,第120~122頁。


[214] 《漢書》卷27下之下〈五行志〉,第1482、1483頁;卷27中之下,第1426頁。


[215] 池田秀三〈劉向の學問と思想〉,《東方學報》第50輯(1978),第129页。


[216]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172頁上欄A;卷17,第5289上欄A、第5292上欄A。


[217] 《漢書》卷27下之上〈五行志〉,第1456頁。


[218]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7,(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975頁下欄B。


[219] 《漢書》卷27下之下〈五行志〉,第1486頁。


[220]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1,(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894頁上欄B。


[221]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174頁上欄A。


[222]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7,(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192頁上欄A;卷10,第5219頁下欄A。


[223]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3,(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922頁上欄A~B。


[224] 《漢書》卷27中之上〈五行志〉,第1385、1389頁。


[225] 常事者,如《公羊傳·隱公三年》「天子記崩不記葬」;顯惡者,如《公羊傳·隱公十一年》、《穀梁傳·隱公十一年》「君弒,賊不討,不書葬」;赦小過者,如《公羊傳·莊公七年》「一災不書」;異內外者,如《公羊傳·隱公十年》「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穀梁傳·莊公四年》「外夫人不卒」。《春秋公羊傳注疏》卷2,(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784頁上欄B;卷3,第4799頁上欄A;卷6,第4838頁下欄B;卷3,第4798頁上欄A;《春秋穀梁傳注疏》卷2,(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146頁上欄A;卷5,第5167頁下欄A。


[226]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9,(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871頁下欄A;《春秋穀梁傳注疏》卷13,(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284頁下欄B。


[227] 《漢書》卷27中之下〈五行志〉,第1406、1412頁。


[228] 分别見於僖公三十三年「隕霜不殺草」、襄公十二年「伐國不言圍邑」、定公元年「隕霜殺菽」事,《春秋穀梁傳注疏》卷9,(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216頁下欄A;卷15,第5272頁下欄B;卷19,第5308頁上欄B。


[229] 《漢書》卷27下之上〈五行志〉,第1456頁;卷27上,第1329、1330頁。


[230](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引《洪範五行傳》,第1723頁。


[231] 《隋書》卷22志第17〈五行上〉引《洪範五行傳》,第705頁。


[232] 《漢書》卷27上〈五行志〉,第1329頁。


[233]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17,(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291頁下欄B。


[234] 《春秋左傳正義》卷46,(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498頁上欄A;卷47,第4515頁下欄A;卷48,第4531頁下欄B。


[235] 《春秋左傳正義》卷46,(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532頁下欄B。


[236] 田中麻紗巳〈劉向の災異說について——前漢災異思想の一面〉,《集刊東洋學》第24号(1970),第29~30頁;坂本具償〈「漢書」五行志の災異說——董仲舒說と劉向說の資料剖析〉,《日本中國學會報》第40期(1988),第51~52頁;黃啓書〈試論劉向災異學說之轉變〉,《臺大中文學報》第26期(2007),第142~147頁。


[237] 廖平所撰《穀梁古義疏》即將劉向《傳論》中的各種災異說解均輯爲《春秋》穀梁家經說,如〈隱公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句下所引「劉子」之說,即出自《漢書·五行志》。廖平《穀梁古義疏》卷1,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24頁。


[238] 汪榮寶《法言義疏·十七》,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50頁。


[239] 《漢書》卷75〈眭兩夏侯京翼李傳〉,第3159頁。


[240] 關於劉歆對於「博學者」的批評,又見於《漢書·楚元王傳》所載歆移讓太常博士書:「往者綴學之士不思廢絕之闕,苟因陋就寡,分文析字,煩言碎辭,學者罷老且不能究其一藝。信口說而背傳記,是末師而非往古……」「綴學」之說見於《大戴禮記·小辨》:「子曰:『唯社稷之主,實知忠信。若丘也,綴學之徒,安知忠信。』」孔子以「綴學」自稱,顯然有自謙之意,而劉歆以此指太常博士,可知其所言「博學者」、「綴學之士」皆指務連綴章句、張大其說而不思闕疑者,實有譏刺之意。對於「博學」的類似用法亦見於《荀子·大约》:「多知而無親,博學而無方,好多而無定者,君子不與。」《管子·內言》:「博學而不自反,必有邪。」與《漢書·儒林傳》「古之儒者,博學虖『六蓺』之文」等句中表示褒義的常規用法有別。《漢書》卷30〈藝文志〉,第1723頁;卷88〈儒林傳〉,第3589頁;(清)孔廣森《大戴禮記補注》卷11〈小辨〉,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207頁;(清)王先謙《荀子集解》卷19〈大约〉,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509頁;黎翔鳳《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510頁。


[241] 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序》,(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4759頁下欄B~4760頁上欄A。


【作者简介】


程苏东(1986- ),江苏东台人,文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言语文学系长聘副教授、研讨员,主要研讨方向为汉唐经学史、先秦两汉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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