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权力刑事案件中 财富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重决策部署,彻底根除黑恶权力立功的经济基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权力立功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则,现对办理黑恶权力刑事案件中财富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请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权力立功案件时,在查明黑恶权力组织违法立功事实并对黑恶权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权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富状况,依法对涉案财富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依据查明的状况,依法作出处置。 前款所称处置既包含对涉案财富中立功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立功所用的自己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富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含对被害人的合法财富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富采取措施,应当严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中止。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中止检查,避免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富处置。 3.对涉案财富采取措施,应当为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存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依据案件细致状况,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中止的同时,能够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运用有牵涉案财富,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存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消费运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避免其死灰复燃。关于组织者、指导者普通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关于确属主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藏匿资产的积极参与者,能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关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依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立功活动的次数、性质、位置、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构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议财富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权力组织中止的洗钱以及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富性质的关联立功。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搜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则》(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权力及其成员的财富状况,并能够依据诉讼需求,先行依法对下列财富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权力组织的财富; (2)立功嫌疑人个人一切的财富; (3)立功嫌疑人实践控制的财富; (4)立功嫌疑人出资置办的财富; (5)立功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富; (6)立功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等立功触及的财富; (7)其他与黑恶权力组织及其违法立功活动有关的财富。 7.查封、扣押、冻结已注销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富,应当通知有关注销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遏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富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能够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关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富,应当全面搜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处、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检查判别能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富来源、性质、用处、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普通包含: (1)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富来源、性质、用处、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富来源、性质、用处、权属、价值的陈说、证言; (3)财富置办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富价钱审定、评价意见; (5)能够证明财富来源、性质、用处、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富中黑恶权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富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能够委托特地机构评价;的确无法精确计算的,能够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预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价、预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能够重新委托评价、预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案件诉讼的需求,能够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精确处置涉案财富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对在案财富检查甄别。在移送检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普通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富提出处置意见倡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富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检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富提出处置意见外,还需求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置意见倡议。 涉案财富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寄存地点阐明、审定、评价意见、变价处置凭证等资料。 12.关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运营性财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能够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蜕变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钱动摇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富,有效期行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益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担任人批准,能够依法出卖、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存,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权力立功涉案财富状况中止举证质证,关于既能证明细致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富状况相关证据在细致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能够扼要阐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富作出处置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求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富中止处置时,应当列明相关财富的细致称号、数量、金额、处置状况等。涉案财富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细致列明的,能够概括叙说并另附清单。 15.涉案财富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权力组织及其成员经过违法立功活动或者其他分歧理伎俩聚敛的财富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权力组织成员经过个人实施违法立功活动聚敛的财富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权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富; (4)黑恶权力组织及其成员经过合法的消费、运营活动获取的财富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富中,实践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权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立功所用的自己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应用黑恶权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立功活动获取的财富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富。 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富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益担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立功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钱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经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立功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经过其他方式歹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富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白属被害人合法财富; (2)有证据证明白与黑恶权力及其违法立功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立功事实查证属实后,关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白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好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富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注销、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富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富无法找到、被他人好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富混合且不可分割的,能够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富。 关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富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富,但无法查证财富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富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细致财富的数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含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富直接产生的收益,如运用聚敛、获取的财富置办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2)聚敛、获取的财富用于违法立功活动产生的收益,如运用聚敛、获取的财富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置办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富投资、置业构成的财富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富和其他合法财富共同投资或者置业构成的财富中,与聚敛、获取的财富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则的黑恶权力刑事案件财富处置工作其他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则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