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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纠葛:销售仿牌“肖邦”释,法院认定属于狡诈 ...

2022-12-29 12:20|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3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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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分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李鬼冒充李逵的状况。假如置办到冒充伪劣商品或遭受了狡诈,一定要留意保存证据,用投诉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案情引见:戴某女朋友表示喜欢知名手表品牌萧邦牌的某 ...

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分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李鬼冒充李逵的状况。假如置办到冒充伪劣商品或遭受了狡诈,一定要留意保存证据,用投诉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葛:销售仿牌“肖邦”释,法院认定属于狡诈 ...


案情引见:


戴某女朋友表示喜欢知名手表品牌萧邦牌的某款腕表,戴某便在网上中止选择、置办。他在知名网购平台某多多上看中了张某店铺的一款腕表,商品快照描画为“肖邦高兴钻系列女士机械休闲时兴潮流美感十足女神级别腕表防水”退货包运费、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商品详情引见:“萧邦HappyDiamnds系列在女士腕表当中十分具有标记性,这款腕表具有36和30毫米的腕表直径……盘面上转动的钻石是萧邦HappyDiamnds最大的亮点设计所在……”。


戴某以为这就是女朋友喜欢的那款名牌手表,便下单置办,实践支付了4200元。收货后,戴某发现附随在包装内的手表置办凭证与POS签购单一张,签购单上表明“瑞士珠宝店”,标注价钱为68,000元。戴某觉得奇特,便与客服中止沟通,聊天内容为:“这个品牌没听过,哪里的?”、“瑞士”、“手表是肖邦的正品不是假货吧,假货我可不要……”、“代购”、“是正品的对吧”“大复刻”、“什么意义?假的?”、“只能说不是专业人士看不出来”、“那我退回来吧”。


戴某发起了退货,但张某拒不同意。戴某多次与张某及某多多客服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央求:1.张某退货并赔偿戴某损失42,000元;2.张某承担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审定费等1,500元;3.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4.某多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2021年2月11日,法院受理了案件。2021年3月12日,某多多给戴某办理了退款,戴某收到手表退款4,200元。


案件一审:


一审中,张某并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了争辩状。


一审法院查明,“萧邦”品牌为瑞士高级手表珠宝品牌,经官网查询该品牌中的“HAPPYSPORT”系列手表售价为148,000元。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中戴某在线向张某开设的店铺置办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系争产品能否构成狡诈,张某能否应当十倍赔偿;2、某多多公司能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关于焦点1。首先,涉案产品固然在其销售宣传页面上以显著方式表明该手表的品牌称号为“肖邦”女款机械手表,但在商品详情引见中又明白提到了“萧邦HappyDiamnds”字样。“HappyDiamnds”系“萧邦”释的一款产品,但张某直接将该款产品引见展示在其“肖邦”释的商品详情引见中;其次,依据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萧邦”为瑞士知名品牌手表,张某在聊天记载中也明白告知其销售的涉案“肖邦”释产自瑞士,但张某并未提供“肖邦”释的来源及进货渠道;再次,张某随表提供的签购单和保修卡显现涉案手表的金额为68,000元,与戴某实践支付的金额严重不符。综上,张某无法提供商品来源,在其“肖邦”释的商品详情中援用知名品牌“萧邦”的引见并随表提供虚拟的签购单和保修卡,足以惹起普通消费者的误导,对戴某构成狡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狡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置办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本案张某虽在商品快照承诺假一赔十,但在争辩状中明白抗辩应当适用三倍赔偿,分离过错水平及在案证据,法院对张某该项抗辩意见予以采用。


关于焦点2。依据戴某与某多多公司用户协议的商定、买卖过程及售后沟通状况来看,某多多公司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效劳,涉案商品系从张某所运营的店铺置办。某多多公司依法审核了该店铺的入驻资质,向戴某披露了张某店铺的相关信息,且涉案商品亦曾经下架,已完成留意义务。此外,某多多公司经过用户协议以明白提请方式将法律关系明白告知了戴某。因而,戴某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用。


关于戴某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审定费等央求,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支付赔偿款12,600元;


二、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涉案“肖邦高兴钻系列女士机械休闲时兴潮流美感十足女神级别腕表防水”一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以单价4,200元/件的价钱折抵张某应支付戴某的赔偿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张某承担;


三、驳回戴某其他诉讼央求。


案件二审:


张某不服一审问决,提出上诉,央求撤销一审问决,改判驳回戴某的诉讼央求。事实与理由:1.张某销售给戴某的是“肖邦”牌手表,并非戴某诉称的“萧邦”品牌,店铺中的产品引见也是“肖邦女士机械手表”,密码标价4,350元,经双方协商肯定置办价钱为4,200元。众所周知“萧邦”正品手表的标价均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戴某关于4,200元的价钱买不到“萧邦”品牌手表是明知的。且戴某申请退款后,平台曾经将全部货款退回,戴某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双方之间的聊天记载也能够证明,戴某收货后讯问张某,张某明白告知了该手表是“大复刻”,并非正品“萧邦”牌手表,即戴某置办前和置办后关于产品的真实状况系明知的,张某不存在虚假宣传、狡诈销售、诱导消费者置办商品等行为。2.假如张某需求对戴某承担赔偿义务,那么某多多公司作为某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关于商家品牌的来源未尽到应有的检查义务,亦应当承担连带义务。


戴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上诉央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己置办涉案手表时并不知道“萧邦”品牌及其市场价钱,仅仅被外形所吸收而置办,收货后发现手表的置办凭证和POS签购单上的金额远高于自己的置办金额,方知手表为假货。张某作为销售者应当知道手表的品牌和价钱,但在消费者置办前并未明白告知,仅在被发现后才招认手表为假货,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狡诈行为。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提供的商品能否构成抵消费者的狡诈。依据法律规则,运营者所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属于狡诈消费者的行为,其细致表示方式包含以虚假的商品阐明、商品规范、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应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本案中,张某抗辩其不够成狡诈的理由有二:一是其所销售的系“肖邦”牌手表而非国际知名品牌“萧邦”,在其销售宣传页面载明的也是“肖邦”,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二是消费者理应对“萧邦”牌手表的市场价钱有明晰认知,4,200元的价钱明显不是正品,不构成误导消费者。对此本院做出如下剖析:


首先,从运营者对商品的宣传方式上看,张某在商品详情引见中载明“萧邦HappyDiamnds系列”字样,并辅以“36和30毫米的腕表直径……盘面上转动的钻石是萧邦HappyDiamnds最大的亮点设计所在……”特征描画。“HappyDiamnds”系知名品牌手表“萧邦”的系列产品,张某在店铺页面中的产品描画与“萧邦”品牌官网中对该系列的描画具有内容上的同一性;在商品快照中,涉案手表的表盘刻印了“萧邦”的英文标识“Chopard”,张某随表提供的签购单和保修卡中则显现涉案手表的金额为68,000元,而“萧邦”正品手表的市场价钱普通在几万至几十万不等。可见,无论商品引见、商品快照抑或售后保修卡显现的价钱均有指向“Chopard”(萧邦)品牌的企图,足以对普通消费者构成误导。故,固然张某抗辩其销售宣传主页所载商品称号为“肖邦”非“萧邦”,但“肖邦”亦可了解为“Chopard”的不同音译,张某对涉案手表所中止的宣传名不副实,构成了抵消费者的狡诈。


其次,从消费者对商品的普遍认知上看,“萧邦”属于海外进口的朴素品牌而非日常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对其的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的消费水平故因人而异,普通消费者一定一概知悉该品牌的市场价钱。戴某称其置办之前并不知道“萧邦”品牌,仅被其外观所吸收而置办,该辩称尚属合理。而张某称戴某明知正品“萧邦”的市场价以及涉案“肖邦”系仿品,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从运营者抵消费者的提示义务上看,运营者销售的商品为仿品或高仿品,足以抵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应该尽到照实提示并告知的义务。张某在其店铺页面对涉案手表中止了误导性宣传的状况下,并未添加仿品提示内容,也未对下单的消费者尽到主动告知的义务,而仅在戴某收货后讯问时才招认涉案手表为仿品。故张某并未尽到运营者的照实告知义务,其销售行为具有狡诈的性质。


因而一审问决张某退一赔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张某以为某多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义务缺乏依据,细致理由一审已详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家和企业存在打擦边球销售仿牌产品的状况,网络上被吐槽比较多的像“蓝月壳”洗衣液、“清场”洗发水等都是这种。关于这种蹭知名品牌流量销售仿牌产品的行为能否构成狡诈,要依据其细致的状况中止剖析。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分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李鬼冒充李逵的状况。假如置办到冒充伪劣商品或遭受了狡诈,一定要留意保存证据,用投诉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维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义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狡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置办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运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缺陷,依旧向消费者提供,构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伤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运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则赔偿损失,并有权请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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