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在合同 效能的认定上,应分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的内部关系中,因挂靠人无资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署的合 同违背法律的遏止性规则无效。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署合同 的外部关系中,固然被挂靠人具有资质,合同效能仍应依据合同相 对人能否好意,即对挂靠的事实能否明知作出认定。假如相对人对 挂靠的事实明知,则相对人与行为人通谋以虚假意义表示所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双方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假如相对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理由置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 则为好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无 效合同。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以为:国泰公司与宝格丽公司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 合同》合法有效。国泰公司、宝格丽公司明知王秀铿无资质施工, 分别与王秀铿签署《工程项日内部承包义务合同》、《树立工程施工弥补合同》,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则,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树立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树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国泰公司诉 请发包人宝格丽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利息以及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国泰公司、宝格丽公司均不服一审问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国泰公司与宝格丽公司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宝格丽公司支付国泰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支持国泰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民 终8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问决,改判驳回国泰公司的诉讼央求。 【裁判理由】 关于宝格丽公司与国泰公司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效能 问题。木案实践施工人 王秀铿无施工资质,其借用有施工资质的国泰公司名义签署2011年 11月20日《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国泰公司与宝格丽公司对国泰公司不是实践施工方的状况均是明知的,双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即所签的上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 有效并判令合同解除,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国泰公司主张本案欠付工程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弥补”。该条规则的折价弥补系针对合同无效后合同一方实践付出 的弥补。本案工秀铿作为挂靠人和实践施工人.工程施工均系其所 为。国泰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 对讼争工程有实践投入施工,且案涉讼争工程扫尾工程的《树立工 程施工弥补合同》系宝格丽公司与王秀铿签署,《树立工程施工合 同》的实践主体也为宝格丽公司和王秀铿,本案王秀铿作为当事人 未提出欠付工程款主张。此外,讼争工程造价为27007307元,宝格 丽公司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为28280554元,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支 付状况看、现有证据缺乏以证明宝格丽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 形。故国泰公司请求宝格丽公司支付其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及 对宝格丽公司的1#楼、6#、7#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央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关系中,因挂靠人无资质,挂靠人 与被挂靠人之间签署的合同违背法律的遏止性规则无效。 在挂靠人 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署合同的外部关系中,在合同效能的认定上,存 在如下不同观念:1.无效说。该观念以为,只需被挂靠人出借了资 质,其与发包人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为无效合同。2.有效说。该观念以为,由于被挂靠人具有资质,其与发包人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3.折中说。该观念以为,固然被挂靠人具有资 质,合同效能仍应依据合同相对人能否好意,即对挂靠的事实能否明知作出认定:(1)相对人对挂靠的事实明知的情形。有资质或者 资质缺乏的个人或单位与发包人接洽,经过协商达成由该个人或单 位承包案涉工程的合意.此种状况下,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固然 是以被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与发包人签署,但因相对人对挂靠的事 实明知,双方并没有树立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愿,“表示行为”与 “内心意义”并不分歧,欠缺效果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则的“以虚假的意义表示躲藏民事法律行 为。”相对人与行为人通谋以虚假意义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即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双方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 效。挂靠人与发包人此种情形下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合同因 挂靠人不具备资质亦应认定为无效。 (2)相对人不知道挂靠的事 实。在此情形下,相对人有理由置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为好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 同。折中说是当前主流观念。 审问理论中,被挂靠人的合同相对人(好比发包人)能否明知 挂靠事实,应从发包人能否直接向挂靠人收取保障金,能否与挂靠 人就合同事宜直接接触磋商,工程款能否由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 付等事实综合认定。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并与挂靠人成立事实合 同关系的状况下,被挂靠人依据其与发包人签署的合同向发包人诉 请主张工程欠款,挂靠人未向发包人诉请主张工程欠款的,人民法 院在认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署的合同无效后,应分离法律规则的 合同无效法律结果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特别是向挂靠人支付工程 款的状况,对发包人能否存在工程欠款的事实中止检查。假如发包 人付款义务曾经实行终了,发包人可据此向被挂靠人提出抗辩,人 民法院应驳回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包含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优先受偿权等在内的全部诉讼央求。 案例撰写人:黄曦 点评人:程光毅、林文勋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一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念或立场,遏止用于商业用处,如触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络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