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辅佐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载仪,并借机制造紊乱,盗走事主家中8.37克拉钻石和翡翠、名表等价值上百万的财物。该案近日有了二审结果。 12月30日,李某的辩护律师马海明通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26日,他收到了此案的刑事裁定书。太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问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海明称,目前,不时未找到丧失的财物。李某表示会继续申述。 同日,丧失财物的郝女士通知澎湃新闻,目前,被盗饰品等尚未返还给她。 此前,2021年12月16日,李某因犯偷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二十万元。 一审认定一枚被盗钻戒值126万,其他物品无法认定价钱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郝女士反映,2020年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辅佐执行抓捕任务时,盗走其家中8.37克拉钻石和翡翠、名表等五件财物;2020年7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就郝女士财物被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6日,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偷盗案件,判决李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二十万元。 一审问决书显现,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8日19时43分,被告人李某乘配合平遥县公安局在小店区一小区实施抓捕任务之机,经过事前预谋,在抵达现场后将自已佩戴的执法记载仪关闭,并命令其所带领的一名辅警关闭执法记载仪,再先后两次单独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中主卧室现场踩点、搜索,乘机作案。19时46分9秒至19时56分57秒李某第二次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主卧室期间,故意大喊“这还藏着个人”,吸收现场多名人员进入中心现场,制造紊乱,以便后期行窃。 小店区检察院指控,待众人分开中心现场后,李某偷盗报案人郝女士家床头柜内一块手表(品牌:理查德米勒,2014年4月15日在澳门欧洲坊置办。购价736000元港币)、一枚钻戒(8.37克拉、2011年11月25日在香港弥敦道周大福置办,购价1162545元港币)及三块翡翠饰品,五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00万元。到案后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立功行为,藏匿赃物,编造谎言敷衍,刻意坦白事实真相。 小店区检察院从九大方面论述指控事实,包含山西平遥市公安局执法记载仪显现李某提早关闭执法记载仪单独进入失主卧室逗留40秒、李某搜索失主家中证物行为、李某在事发后行动轨迹、办案民警对李某问讯内容以及多位民警心理测试等。 值得留意的是,判决书提到经小店价认定字(2020)171号审定:被盗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其他被盗物品无法认定其价钱。经小店区法院审委会研讨以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伎俩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小店区法院一审审理以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具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进入事发房屋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载仪并请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载仪,具备作案动机。且其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独处,具备作案时间。在主卧室期间被告人李某拿出与赃物一同放置的护照并翻找赃物放置的抽屉,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寄存地点的独一人员,分离其事发之后的诸多反常表示,能够认定被告人李某在客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偷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偷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实施偷盗的辩护意见,小店区院不予采用。 小店区法院一审问决,李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二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周大福牌8.37克拉钻石戒指一枚或由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26万元人民币;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翡翠观音吊坠项链一条、翡翠弥勒佛吊坠项链一条、翡翠戒指一枚、理查德米勒牌男士手表一块,返还被害人。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问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该案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李某的辩护律师马海明此前通知澎湃新闻,在二审法庭上,他已为被告人李某作了无罪辩护,法庭未当庭宣判。 二审终了后,3月18日,马海明通知澎湃新闻,他以为该案件的二审庭审焦点主要在于证据链缺乏。他称,在一审问决书中,相关证人证言均未说过他们看见谁偷东西,但是目前他们有证据证明李某没有偷东西。 马海明称,证据一是依据平遥警方执法记载仪显现,李某在分开事主家中前,被郝女士指藏匿物品的右裤口袋中仅有一部手机,不存在其他物品;证据二是公安曾到李某住处中止地毯式搜索,未找到任何丧失物品,侦破讲演没有发现李某存在偷盗行为疑点。 澎湃新闻取得的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现,上诉人李某提出了16项上诉意见,其中包含本案多种办案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疲倦审问、指供诱供多种行为、财物丧失人对其有诬害、构陷行为以及本案无法扫除合理狐疑和一切可能性,央求法庭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宣判无罪等意见。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现,李某的辩护人给出了6项辩护意见。其中第6项意见指出,一审问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现有证据缺乏以认定本案存在被害人财富受损和上诉人实施了偷盗行为的事实,不扫除其他可能性。本案在案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没有上诉人供述、目睹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予以印证,依据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罪不能构成完好的证据链,得出结论不具有独一性。“即便李某存在立功嫌疑和可能,在被害人财富受损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实施偷盗行为的证据缺乏的状况下,也不应当认定李某有罪。因被害人与警察的对立性,不宜因其陈说中较强的针对性、方向性而加以采信和认定,应谨慎看待被害人的陈说。” 对此,二审出庭检察员给出的意见是:本案据以定罪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案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指向分歧,证据之问没有无法扫除的矛盾及无法解释的疑问,构成了完好的证据链条,据以定案的证据曾经抵达了对上诉人定罪处分的证明规范。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太原中级法院从本案程序问题、涉案物品能否存在、能否丧失、上诉人能否实施偷盗行为四方面给出了评判意见。 最后,太原市中级法院以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伎俩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综上,原判定立功事实分明,证据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问程序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1项规则,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