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一句玩笑话,“防火防盗防闺蜜”,吉林的曹女士算是体会到了。 近日,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新奇的偷盗案。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偷东西的人和被偷东西的人,原先居然是一对好闺蜜。 曹某和刘某相识多年,在曹某看来,刘某是自己无话不谈的好闺蜜,值得信任,2019年,曹某家装修时,刘某没少辅佐。出于信任,曹某给刘某留了一把家里钥匙。 但这样的信任,究竟是被错付了。 刘某由于自己的经济状况呈现了问题,3年间,她用这把代表着信任的钥匙多次入室偷盗被害人的朴素品物品,包含爱马仕、路易斯威登等品牌十余个包,还有名牌服饰将近20件。 为了避免被发现,刘某还在网上置办高仿品将曹某家中正品互换,演出了一出移花接木的戏码。 由于曹某经常不在长春寓居,后知后觉发现自己的物品不短冖,这才报了警。她还向好闺蜜刘某谈起了此事,而刘某却不时故作镇定地为她出主见,还向民警提供假线索误导侦查。 直到这天,公安机关向曹某表示,警方曾经锁定了立功嫌疑人,正要实施抓捕。曹某一听,甚是欢欣,还将这个好音讯通知了自己的“好闺蜜”刘某,刘某这下终于装不下去了。 她向曹某招认,是自己实施了偷盗行为,并希望曹某能够撤案。 公安机关在刘某住所将其抓获。经查,被告人总共偷盗被害人曹某物品总价值将近94万余元,其将盗来的物品大部分予以销赃,共计取得赃款70.25万元。 经审理,净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立功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刘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本判决,以为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为,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刘某曾经置于公安机关抓捕范围内,不具有脱逃机遇,亦不具备主动投案的前提条件,刘某系被动到案,同时现无证据证明刘某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客观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