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企业有预收账款,有无税务风险,主要是跟该预收账款能否产生了征税义务,假如产生了征税义务企业没有依照税法规则申报交征税款就会有税务风险了,反之就没有税务风险。 因而,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搞分明预收账款的性质,是因何业务产生的预收账款?能否开具了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票或专票)? 一、增值税方面(一)预收产生增值税征税义务的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则,增值税征税义务、扣缴义务发作时间为: (一)征税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讨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征税人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讨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肯定的付款日期;未签署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肯定付款日期的,为效劳、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征税人提供建筑效劳、租赁效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征税人提供租赁效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正为“征税人提供租赁效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则征税人提供建筑效劳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则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而,企业发作如下情形的预收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征税义务: 1.收到预收账款时,先开具了征税发票,不论是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征税义务。假如开具不征税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等,不产生增值税征税义务。 2.租赁效劳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讨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细致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消费销售消费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预收产生增值税预缴义务的1.征税人提供建筑效劳取得预收款,固然财税[2017]58号更改了增值税征税义务,但是依然需求按规则预缴增值税。 2.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则: (1)普通征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征税申报期依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范围征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产生企业所得税预缴义务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停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则,企业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收账款),需求依照规则计算出估量毛利额,计入当期应征税所得额。 (二)预收产生企业所得税征税义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则:1.利息收入,依照合同商定的债务人对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完成。2.租金收入,依照合同商定的承租人对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完成。3.特许权运用费收入,依照合同商定的特许权运用人对付特许权运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完成。 上述三类预收款项,除租金在满足国税函[2010]79号限制性条件能够采用权责发作制准绳确认应税收入外,其他状况下预收的,在预收时就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义务。 (三)会计核算不满足收入确认规范,但是税务曾经产生征税义务的会计核算方面对收入的确认需求严厉依照会计准绳的规则,可能存在货物曾经发出,款项曾经收到,但是购货方还没有验收或实践控制等没有抵达会计准绳规则的收入确认规范。 税务方面,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会计处置与税务处置可能存在差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求依法中止征税调整。 三、主要税务风险1.没有按时交纳或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被税务局稽查到需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承担按规则计算的滞纳金。 2.会计核算作为预收核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规则中止了征税调整;次年会计核算确认了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上年度曾经确认过了,就应做征税调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遗忘做征税调减,招致企业多交了“冤枉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