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公司不契合申请国度相关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条件,仍编造虚假申报资料,骗取国度补贴资金3000余万元。记者得知,由连云港市检察院公诉处提起公诉的公安部、监察部挂牌督办的一同骗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刑罚。 连云港市欣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森木业公司”)设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9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28万元,2010年又变更为1000万元。公司运营范围为中密度纤维板等消费、销售、木材收购、农作物秸秆收购、加工、销售等。被告人李某某是欣森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办主任。 2009年至2011年,两名被告人明知欣森木业公司并不契合申请国度相关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条件,依旧采取编造虚假申报资料的伎俩,骗取国度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此案被公安部、监察部挂牌予以督办。 经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欣森木业公司为了在申报项目或者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分歧理利益,由被告人李某某决议,由被告人李某向国度工作人员钱某、侍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浪琴手表一只。 连云港市检察院公诉处受理本案后高度注重,指定主干人员办理。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按此《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则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则清查单位的刑事义务的,对组织、谋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案件承办人及时学习体会最新的《解释》肉体,分离在案证据和《解释》的规则,以为应当依法清查组织、谋划、实施危害行为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刑事义务。本案系江苏省第一同直接适用该立法解释的刑事案件。 最终,被告单位欣森木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均犯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万元,李某获刑12年3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80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 往期热点 | | || || | 精彩视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