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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网络平台“默许勾选”被 ...

2022-12-6 17:05|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7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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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8年8月31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经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消协得知,中消协分离全国各地消协对这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法 ...

2018年8月31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经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消协得知,中消协分离全国各地消协对这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维权亮点中止了解读。


【亮点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效劳归入管理


问题: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买卖方式,展开疾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誉保障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停业执照,呈现消费纠葛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改换账号逃避法律义务,消费者维权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状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中止非法传销。


法条: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运营者,是指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含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效劳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解读: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时产生,经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效劳的状况日益增加,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电子商务法》经过“其他网络效劳”将这些新形态和触及主体归入其中,明白应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效劳运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运营者,有利于增强对相关范畴的监管,有利于更益处置此类消费纠葛。


【亮点二】遏止虚拟买卖、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置办的护肤化装品狐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价置办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基本看不到。杨女士以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法条: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全面、真实、精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效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虚拟买卖、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中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中止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中止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障人身、财富保险的请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分歧理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或者实施侵犯学问产权、损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则处分。


解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一是明白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信息披露的普通义务,请求全面、真实、精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效劳信息,遏止以虚拟买卖、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中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请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树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白平台运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白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分歧理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则处分,如《反分歧理竞争法》。


【亮点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限制大数据杀熟


案例: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定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经过某旅游效劳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终年价钱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尔一次,他经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旺季的价钱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真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法条: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味喜好、消费习气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战争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运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则。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则搭售商品、效劳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当前,电子商务运营者积聚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买卖记载等,并应用大数据抵消费者中止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中止精准营销。有些平台以至呈现“大数据杀熟”的状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白规则,一是在针抵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效劳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经过提供可选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运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恪守《广告法》规则。三是明白违背本条规则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亮点四】搭售要显着提示,“默许勾选”被遏止


案例:消费者经过一些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平台默许勾选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付费项目,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运营方式在OTA企业普遍存在。中消协曾就此启动调查,敦促企业整改。2017年10月,消费者韩女士发微博称,作为某效劳平台资深用户,曾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躲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鸭蛋虽密也有缝被套路,为此,请求平台向公众致歉。


法条: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效劳作为默许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则搭售商品、效劳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当前,一些电子商务运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过程中,经常采取运用很小的字号、默许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状况下,出让一些权益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迫搭售的行为,不只有违诚实信誉,也损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买卖权。针对这种状况,《电子商务法》规则,搭售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且遏止作为默许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则了违背有关条款的行政义务。经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许勾选”等霸王行径,真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分歧理条件


案例: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艰难、资金链断裂等缘由,相继中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构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请求退还押金、预付费、央求移交立功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告发书》。为推进处置消费者理想艰难,中消协还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提出“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运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倡议”,呼吁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请求、法律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则,增强抵消费者的维护。


法条: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依照商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分歧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契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分歧理条件,或者不迭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实行。押金的一切权属于消费者,运营者在任何状况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白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则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契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关于未按规则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分歧理条件,或者不迭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可中止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白电子商务运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六】规制平台分歧理竞争行为,行政处分力度加大


案例:2017年6月18日前后,国内两家知名电商平台关于平台内运营者的争夺趋于白热化。在6·18电商大战中,某平台为保障促销中供给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请求供给商“二选一”的对策,请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一切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请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一切流量等。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宣称6月6日的一切订单作废,不再发货。


法条: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应用效劳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术等伎俩,对平台内运营者在平台内的买卖、买卖价钱以及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中止分歧理限制或者附加分歧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运营者收取分歧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在平台内的买卖、买卖价钱或者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中止分歧理限制或者附加分歧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运营者收取分歧理费用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消法》第九条规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益。理论中,平台“二选一”的分歧理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运营者、商品或者效劳种类、数量,使消费者中止比较、鉴别和选择的自主选择权遭到损伤。《电子商务法》明白规则,一是平台运营者不得应用效劳协议、买卖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运营者的买卖行为、买卖价钱、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实施分歧理限制、附加分歧理条件,或者收取分歧理费用,二是规则平台运营者违背有关规则的行政处分,除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则有助于处置平台欺凌电商的分歧理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具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亮点七】平台运营者自营应显着标记,依法担责


案例: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置办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阐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运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运营,平台运营者非适格被告,请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法条: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其平台上展开自停业务的,应当以显着方式分辨标记自停业务战争台内运营者展开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效劳提供者的民事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着方式分辨标记自停业务战争台内运营者展开的业务的;


解读: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杂自停业务与非自停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运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义务。《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状况做出明白规则,一是请求平台运营者展开自停业务的,要以显着方式分辨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则平台运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效劳者的民事义务,避免平台运营者从事自停业务营利,发作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白违背第三十七条规则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则有效落地。


【亮点八】平台运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义务


案例1:2017年7月中旬,高校毕业生李某经过一家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骗局遇害。李某招聘的“北京科蓝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调查中发现,这类虚假岗位的招聘者目的大多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他们常常社会阅历浅,对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识破骗局。据报道,直至事情发作前,此平台仍允许招聘单位在该平台发布第一个职位,只需资料合规,就能够先发,假如不触发用户告发,就不强迫审核,这也给传销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案例2:2018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失联,后被发现为司机强奸杀害,因该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分歧问题管理不善、对顺风车夜间运营未尽相应留意义务、抵消费者投诉处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案例3:2018年8月24日,浙江温州年仅20岁的赵女士在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据报道,发现异常时,平台缺乏方便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时辅佐赵某亲友、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特别是案发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该司机有不轨行为,但未遭到平台注重和处置。


法条: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运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障人身、财富保险的请求,或者有其他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运营者承担连带义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效劳,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抵消费者未尽到保险保障义务,构成消费者损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运营者未尽到资质资历审核义务,或者抵消费者未尽到保险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了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遏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运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义务。二是对平台内运营者应用其平台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中止了细化,明白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障人身、财富保险的请求,或者有其他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法》没有规则的平台运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审核义务、抵消费者的保险保障义务,构成消费者损伤的法律义务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则。依照三次审议稿中的“连带义务”,消费者有权向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后,关于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连带义务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益,依法取得赔偿。特别是在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效劳方面,《食品保险法》、《广告法》都作出了相关运营者依法承担连带义务的规则。


依照四次审议稿中的“相应的弥补义务”,平台运营者承担的义务相对减轻,普通只需在平台内运营者财富缺乏给付时,平台运营者才承担弥补义务,且既可能对一切的债务承担弥补性清偿义务,也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弥补义务。这一规则抵消费者维护力度较弱。而且,平台运营者作为风险引入者、风险受益者、风险控制者,从平台内运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中获利,负有对平台内运营者的审核和管理义务,平台内运营者不应视为与平台运营者无关的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不应适用《侵权义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他人损伤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保险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弥补义务”的规则。关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强化运营者的底线义务,以确保消费者保险权。


最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有关平台义务明白为 “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包含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依照《侵权义务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义务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义务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则,假如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义务和刑事义务。这一修正,主要是思索到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依据实践情形依法细致认定。这就需求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思索各方面要素,依据法律规则,依据违法情形,作出细致判定。


【亮点九】付款胜利,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问题:理论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胜利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状况屡见不鲜。2017年,北京市消协展开调查共征集到电商“砍单”案例148件。其中,有超越一半的“砍单”案例发作在平台内商家,其次是电商平台自营和厂家官网。“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质量量、订单异常等。调查针对8个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站页面、注册用户和置办下单过程中止体验,其中有6个网站应用格式条款规则,消费者胜利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树立合同关系,只需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以至规则,在任何状况下,由于商品缺货抵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义务。


法条: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效劳信息契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效劳并提交订单胜利,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商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针抵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白规则,一是电子商务运营者发布信息契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效劳并提交订单胜利,合同成立。二是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白做出相关规则,有利于敦促运营者诚实守信,真实实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搅扰。


【亮点十】强化运营者举证义务,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案例: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置办数量,于是经过活动拍下iphone8 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讯问缘由,平台回复称活动曾经修正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并且实践以修矫正的活动规则为准,拒绝给第二个订单发货。莫先生以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能,平台应依照原规则、原订单发货。


法条: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置中,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买卖记载。因电子商务运营者丧失、伪造、窜改、销毁、藏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解读: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状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买卖中,有关合同、买卖记载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运营者具有。发作消费纠葛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常常处于十分弱势的位置。一些电子商务运营者以至伪造、窜改、销毁、藏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愈加艰难。本条规则对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买卖记载等,并规则丧失、伪造、窜改、销毁、藏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运营者承担不利法律结果。这一规则有助于改动消费者的弱势位置,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抵消费者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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