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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普法专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您避开这些消费陷阱 ...

2023-4-18 09:16|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10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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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来源:阳光医保石景山)都2023年了这些消费陷阱你清楚了吗?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遇到消费纠纷该如何解决?医保普法带您避坑!消费陷阱一:霸王条款某天,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称3月向某驾校交了3980元报名 ...

(来源:阳光医保石景山)


医保普法专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您避开这些消费陷阱 ...


都2023年了


这些消费陷阱你清楚了吗?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遇到消费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保普法带您避坑!


消费陷阱一:霸王条款

医保普法专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您避开这些消费陷阱 ...


某天,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称3月向某驾校交了3980元报名费,驾校承诺2-3个月内可以拿到驾照。但由于疫情原因,到6月份才可以练车,宋先生认为从时间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于是提出退还学费。驾校以培训合同上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为理由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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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驾校在与学员签订的书面培训合同中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此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因此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6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第2款


第3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提醒:“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对赠品不实行三包”都属于霸王条款,遭遇侵权请投诉!


消费陷阱二:“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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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张先生苦于拿不出证据证明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备受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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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不再“拿证据维权”,而是由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消费陷阱三:“购买超7天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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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2月1日在某购物平台购买热水器,但2月15日商品才送货,2月16日发现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商场以购买日期超过7天为由只提供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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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从商品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消费陷阱四:个人信息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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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忆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他找到酒店方,酒店方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此,吴先生非常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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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及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9条第3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陷阱五:网店“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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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店中购买了一款进口手表。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网店。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已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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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吴女士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4条第1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来源丨京司观澜


转自北京医保 2023-03-15 18:04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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