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的定义 “外交”一词最初呈现于1796年,由拉丁文diploma演化而来,通指国度间谈判的艺术和理论。现今国内外学术界所运用的主要是英、美的定义,但也不尽相同。例如,三个有着外交阅历的英国学者对外交的定义就各有偏重:曾任驻中国公使的萨道义以为,外交是独立国度政府的行为,其目的就是经过谈判来巧妙地处置国度间的复杂关系。 任职德国代办的哈罗德·尼科森对外交的解释是,经过有效的谈判来调解国度间或更复杂的国际问题;前驻非洲诸国大使亚当·沃森把外交概括为主权国度为了完成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由政府的官方代表——大使或特使中止谈判的整个过程。 而美国学者史密斯·辛普森以为外交是主权国度在处置国际事务中把“可能”变为“理想”的政治与艺术。前美国国务卿兼学者亨利·基辛格对外交的论述是“为调解国度间的分歧而中止的谈判,只需在一个共同接受的国际次序中才有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在认同上述定义的同时,着重强调外交的作用,即外交在促进主权国度间的相互体谅、和解与协作的过程中,有效地限制国度间运用武力,简言之,经过“求同存异”来维护稳定的国际次序。 实践上,无论是外交理论还是理论,它们的构成与确立均在历史演化中阅历了被重新诠释、界定的过程。历史上,外交虽经常被赋予新的内涵,且主体亦发作了变更—从君主的使臣到主权国度的代表,但外交的性质却仍未改动,即它是调解分歧与谈判的艺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