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旅客打算乘坐邮轮旅游[1],可直接向邮轮运营公司[2]置办船票,也可向旅游社置办包含船票(邮轮旅游)在内的旅游产品[3]。在实务和法律中,船票有时被称为旅客客票、水运客票、海运客票。 1. 定义和功用 关于国际邮轮旅游运输而言,船票在中国法下没有明白定义,只需功用描画。
由此,船票的最主要功用是国际邮轮旅游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需求指出的是,船票并非合同成立的独一证明,旅客的付款凭证、邮轮运营公司向游客发送的确认单等资料都可视作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船票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证明,除非有极为强力的反证,该证明或其证明效能不会被推翻。 当然,船票还有其他功用,如合同条款证明,旅客上船凭证等。 参《雅典条约》第1条第9款、《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我们以为国际邮轮旅游运输指的是:承运人以合适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邮轮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度,或虽位于同一国度以至是同一港口,但依据邮轮旅游运输合同或邮轮飞行道路,邮轮中途实践或应当停靠另一国度港口或进入公海水域。 关于国内邮轮旅游运输而言,船票有法律定义,但略显简单。
同时,法律也对船票的功用中止了描画。
参《海商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我们以为国内邮轮旅游运输指的是:承运人以合适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依据邮轮旅游运输合同或邮轮飞行道路,邮轮的起运港、目的港和中途停靠港口皆位于中国境内(水域内)。 2. 方式和内容 关于国际邮轮旅游运输而言,中国法律未对船票的方式和内容做出明白规则。而关于国内邮轮旅游运输而言,中国法律对船票的方式和内容均做出明白规则。
3. 签发和销售 船票由承运人(邮轮运营公司)向旅客签发。实务中,承运人可委托代理人签发。在包切舱方式[5]下,邮轮运营公司不是承运人,普通不会向旅客签发船票;而旅游社能否为承运人在法律界有较大争议(我们以为不是),即便旅游社是承运人,它也没有签发船票的资质、才干和软硬件设备。因而,在此种状况下船票将“空缺”。 关于船票签发的时间,法律并未设定任何期限。实务中,如邮轮运营公司签发船票,旅客通常凭船票上船,因而船票的签发时间要早于旅客的登船时间、邮轮的启航时间。 船票的签发和销售能够是同步的,即邮轮运营公司在向旅客签发船票时,船票的销售(旅客向公司置办船票、公司和旅客之间的船票买卖)过程同时完成。进一步而言,船票的签发和销售、以及公司和旅客之间达成邮轮旅游合同能够是同步的。
因而,国内船票的签发也必须是实名制的,而且必须与销售同时完成,签发时间一定一定早于旅客的登船时间、邮轮的启航时间。 综合以上对船票各方面的剖析,我们以为邮轮船票在实务中应有的含义,关于国际、国内邮轮旅游运输同样适用:邮轮船票是海上、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纸质、电子或其他方式证明,由承运人签发并托付旅客,旅客需凭票上船、乘坐,船票上应载有承运人、船舶、航次、航线、上下船时间地点、舱室等级、船上效劳、票价以及旅客身份信息等内容。 注解: [1] 旅游包含旅游和行进(从一地到另一地)。 [2] 邮轮运营公司可能是邮轮的一切人,也可没能是邮轮的承租人或运营人。 [3] 此种方式在邮轮旅游业界被称为“包切舱”,指的是邮轮运营公司将邮轮上全部或部分舱位“租赁”给旅游社,然后旅游社将舱位打包在邮轮旅游产品中出卖给旅客。“包切舱”方式下普通不呈现船票。 [4] 我们以为,法律对国内邮轮船票方式、内容的规则可适用于国际邮轮船票。 [5] 旅游社包切舱方式指的是:邮轮运营公司将邮轮上全部或部分舱位“租赁”给旅游社,然后旅游社将舱位打包在邮轮旅游产品中出卖给旅客。 在此特别道谢上海国际航运研讨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法学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