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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千元买到了6万的“肖邦”释?法院:宣传名不副实,构成狡诈

2022-11-28 20:27|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7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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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图片来自网络东方网8月4日音讯:花4千余元买了一只“肖邦”释,到货后才知此“肖邦”非彼萧邦,买到复刻仿货的消费者能否请求赔偿?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上诉案,二审认定卖家已构成狡 ...

4千元买到了6万的“肖邦”释?法院:宣传名不副实,构成狡诈

图片来自网络

东方网8月4日音讯:花4千余元买了一只“肖邦”释,到货后才知此“肖邦”非彼萧邦,买到复刻仿货的消费者能否请求赔偿?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上诉案,二审认定卖家已构成狡诈,维持一审退一赔三的判决。

无意买到复刻仿货“名表”,消费者起诉卖家请求十倍赔偿

2021年2月20日,小井在某购物平台“怡只表”店铺看中了一件标价4,350元的“肖邦高兴钻系列女士机械表”,商品详情引见,“萧邦Happy Diamonds系列在女士腕表当中十分具有标记性……盘面上转动的钻石是萧邦Happy Diamonds最大的亮点设计所在……”。

小井认真查看了手表照片及文字引见,很是心动。而商品描画中还显现,该手表退货包运费、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看到如此承诺,小井很放心,经卖家沟通,最后以4,200元买下一件该手表。

六天后,小井收到快递。小井开心肠翻开包裹,细细端详,发现附随在包装内的手表置办凭证与POS签购单一张,签购单上表明“瑞士珠宝店”,标注价钱为68,000元。

价钱差太多,小井立刻与卖家沟通,在小井再三追问“手表是肖邦的正品不是假货吧”,卖家客服回复:“大复刻,只能说不是专业人士看不出来。”小井火了,质问卖家客服“那你怎样不早通知我!”小井申请退货退款,却遭到卖家拒绝。小井再次申请,购物平台介入审核后,将货款全额退还给了小井。

小井以为这次购物体验十分差,不只遭到诈骗,商品页面卖家承诺假一赔十,但是实践售后却坎坷迂回,遂提起诉讼,央求判令卖家退货并十倍赔偿4.2万元,购物平台承担连带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萧邦”品牌为瑞士高级手表珠宝品牌,经官网查询该品牌中的“HAPPY SPORT”系列手表售价为148,000元。另查明,小井起诉时,案涉手表曾经下架。

庭审中,小井陈说,涉案手表英文称号为“Chopard”,传入中国后采用音译方式,卖家的商品买卖快照上以“Chopard”中止宣传,而且在涉案手表详情中也显现了“萧邦Happy Diamonds”系列,故而品牌上都指向了“Chopard”品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卖家已构成狡诈,分离过错水平及在案证据,应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则适用三倍赔偿。而购物平台依法审核了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小井披露了店铺的相关信息,且涉案商品亦曾经下架,已完成留意义务。此外,购物平台亦曾经过用户协议明白提请方式将法律关系明白告知了小井。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井退还卖家涉案手表,卖家赔偿小井1.26万元,并驳回小井其他诉讼央求。

法院:卖家宣传名不副实,未明白告知为仿品,构成狡诈

卖家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卖家称,所销售的系“肖邦”牌手表而非国际知名品牌“萧邦”,在销售宣传页面载明的也是“肖邦”,并不存在以假充真。同时,小井理应对“萧邦”牌手表的市场价钱有明晰认知,4,200元的价钱明显不是正品,不构成误导消费者。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卖家提供的商品能否构成抵消费者的狡诈。

从运营者对商品的宣传方式上看,卖家在商品详情引见中载明“萧邦Happy Diamonds系列”字样,并辅以“……盘面上转动的钻石是萧邦Happy Diamonds最大的亮点设计所在……”等特征描画。

“Happy Diamonds”系知名品牌手表“萧邦”的系列产品,卖家在店铺页面中的产品描画与“萧邦”品牌官网中对该系列的描画具有内容上的同一性;在商品快照中,涉案手表的表盘刻印了“萧邦”的英文标识“Chopard”,卖家随表提供的签购单和保修卡中则显现涉案手表的金额为68,000元,而“萧邦”正品手表的市场价钱普通在几万至几十万不等。

可见,无论商品引见、商品快照抑或售后保修卡显现的价钱均有指向“Chopard”(萧邦)品牌的企图,足以对普通消费者构成误导。

固然卖家抗辩其销售宣传主页所载商品称号为“肖邦”非“萧邦”,但“肖邦”亦可了解为“Chopard”的不同音译,卖家对涉案手表所中止的宣传名不副实,构成了抵消费者的狡诈。

从消费者对商品的普遍认知上看,“萧邦”属于海外进口的朴素品牌而非日常生活消费品,普通消费者一定一概知悉该品牌的市场价钱。小井称其置办之前并不知道“萧邦”品牌,仅被其外观所吸收而置办,该辩称尚属合理。卖家称小井明知正品“萧邦”的市场价以及涉案“肖邦”系仿品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从运营者抵消费者的提示义务上看,运营者销售的商品为仿品或高仿品,足以抵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应该尽到照实提示并告知的义务。卖家在其店铺页面对涉案手表中止了误导性宣传的状况下,并未添加仿品提示内容,也未对下单的消费者尽到主动告知的义务,而仅在小井收货后讯问时才招认涉案手表为仿品。故卖家并未尽到运营者的照实告知义务,其销售行为具有狡诈的性质。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作者:包永婷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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